※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348aPLp ]
作者: okcool (五百瓦陽光男孩)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時間: Sat Aug 27 23:40:13 2005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本站規於 1999/7/4 上午六時公布並供使用者討論
修改後於 1999/7/7 上午六時正式實施,前一週為勸導期,罰則暫不適用
並於 1999/7/14上午六時開始適用罰則
2005.08.27通過第一次群組長會議及站務會議之站規修改案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3) 板主有責任將該版之優秀文章,以標記文章、精華區或文摘等方式加以整理。
(4) 板主有責任閱讀板主板,並詳加了解相關使用指令,關於這部分有疑問者
可在板主板中討論。
(5) 板主有責任定期閱讀該板所屬之群組的組務板、SYSOP、公佈板,若是遇到無
法解決之問題,需報請該看板所屬之小組長協助處理。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2) 文摘收錄權:
板主有權收錄該板的優秀文章進入文摘。被收錄的文摘將可提供板友查詢。
(3) 文章保留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某篇文章是否值得保留。
(4) 精華區整理權:
板主有權整理該板之精華區以供板友閱讀及回憶。
(5) 小板主任命權:
板主有權以任命小板主之方式幫忙其整理精華區。
(6) 進板畫面/發表文章注意事項/文章類別編輯權:
板主有權編輯該版之進版畫面/發表文章注意事項/文章類別與其格式。
(7) 舉行投票權:
板主有權在該板舉行投票。
(8) 閱讀板主板:
板主板是一個只有板主們才看得到的隱藏版,板主可以在那兒分享板主心得。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
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10) 申請轉信:
板主有申請與他站看板轉信之權力。
(11) 舉辦活動:
板主有權在看板中舉辦活動,並且依照本站相關規定與站方申請獎金,站方同
意後補助之。
(12) 看板隱板權:
板主有權隱藏看板整理看板文章,但是除了班板團體性質之外的看板,需要先
向上層組務或站務報備後,並在組務板告知隱板時間長短與目的,並由所有板
主同意後,才得以隱板,並且跟小組長報備隱板後,小組長得增加自己為板主
,監督看板狀況。
(13) 看板推文設定權:
板主得以設定該看板之推文狀態。
(14) 舉辦賭盤權:
板主得以於該板中舉辦賭盤,但須合乎於本站相關之站務規範,不得利用賭盤
系統圖利特定對象與違法之情事。
(15) 申請板主權:
板主有權申請增加板主協助管理看板之權力,申請之新任板主必須經過該板所
有板主同意,依照規定向上層組務申請新增板主權,板主以三人為限,第四人
須通過板務站長通過。
(16) 文章禁止回覆權:
板主得以設定特定文章禁止回覆之權力。
(17) 中文板名設定權:
板主得以對於看板中文板名進行設定之權力,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18) 文章置底權:
板主得以針對重要文章設定為置底之權力。
(19) 設定會員權:
板主得以針對優良之使用者編輯為看板會員之權力。
(20) 其他:
本站未來新增加之板主權力,得以於站長公告後,成為板主之新權力,減少亦
同。
三、精華區管理規定:
(1) 文章:
精華區內容文章以自己看板文章為準,相關文章為輔,要遵守看板創立本意,
嚴禁以目錄拷貝方式存放其他看板的精華區,或相同的東西再精華區重複出現
多次,此種行為佔用硬碟空間,惡行嚴重可提報站務介入管理。
(2) 同標題文章:
同標題文章請用ctrl+a收成一篇,可避免硬碟空間之浪費及濫用。
(3) 空白目錄/文章:
空白目錄/文章或裝飾用目錄,限在合理的範圍內存在,避免硬碟空間之浪費
濫用。
(4) 小板主功能:
設立精華區的小板主是來幫忙板主做事,板主可自由新增解除小板主的職務。
四、文摘管理規定:
(1) 文章:
收入文章目的是要鼓勵好文創作,或是有時效性的文章公佈,收入文摘的文章
系統不會自動砍除,板主不得浮濫收入文摘佔用硬碟空間。
五、板主的罰責: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2) 若期限內未自動修正者,得以廢板主,看板由小組長或站長接管。
(3)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違者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半年
內不得申請擔任任何看板板主。
(4) 使用者若對該板板主管理方式有異議,可至該板所屬組務申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