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小組長表示本人再次說明,並基於閱讀通順恕刪部分rocfrank
版主回應中無關緊要之部分。
: 一、板主權限
: 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中 板主擁有權限之看板文章管理權
: 板主對有違規之文章具有執行板規上之主動舉發權力 不會因當事人有無檢舉不作為而阻卻
: 舉例來說 若一篇政問無人在檢舉板提出 那板主群是否就不能處理該文章了嗎?
: 依啃瓜子小組於本人判決
: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當事人在置底檢舉文提出 其檢舉人資格無誤
: 即便格式有誤 板主基於事態明顯下 是主動執行審理並判決
首先,我必須很不客氣地直言,版主rocfrank從來沒有搞清
楚過究竟自己能擅自以二.6判決的理由是甚麼,並且說詞反
覆的情形十分嚴重。
在回應本人第一封申訴信的回覆中,閣下表示:
: 其上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在此,版主認定自己的判決是基於版主身分「主動舉發」,
換言之檢舉人為版主rocfrank。
但版規二.6已寫明「需為當事人檢舉」,因此固然版主群可
對看板違規事件主動舉發。但若使用二.6,明顯與版規矛盾
。版規二.6既明定須由當事人舉發,意即縮限版主主動處理
相關違規之權力。
用更白話的說法,就是版主當然應該主動管理版面文章,但
不可能在沒有人申訴二.6的情形下就用二.6進行裁判。閣下
所舉之八卦版政問文的例子,並沒有所謂須由當事人檢舉的
規定,政問文本身也不會有所謂當事人。閣下在此想藉由能
被主動處理政問文,來類比需當事人檢舉才構成申訴的二.6
,此比喻完全不倫不類。
更矛盾且說詞混亂的是,在水桶公告以及回覆組務之說明中
,閣下提及:
: 但考量慮到新板規初制定 使用者對適用法條不熟悉 將改以二-6判定
: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當事人在置底檢舉文提出 其檢舉人資格無誤
那麼請問閣下究竟是以版主身分身兼舉發和裁判人,還是舉
發人仍然為qazijn,只是版主逕行改變qazijn的申訴內容?
更重要的是,到底閣下是哪條版規、哪種版主權力義務規範
,認定版主可以「主動處理需要當事人申訴的二.6」、或者
「主動更改使用者的申訴內容」?請明示。
另外提醒您不要再重彈版主有義務主動管理版面之老調。本
人已敘明無論閣下要怎麼管理,都不是用二.6。
二、三之推文內容是否屬實之判定一事,則一併回應於下。
: 三、
: 判決不成立需使用者 dezuphia 自行提出所言為實 即檢舉人 qazijn 確實有說過該句
: 但往來信件中 亦未見有證據說明以自清(這是其義務) 故仍維持原判決
: 在本人多次信件中說明 無奈申訴者 dezuphia 拘泥條文而溝通無效
: 其早有執意上訴之心
: 本人言盡於此
對於信件說明的部分,閣下在最初回應本人的說法中,表示
若違規情節明顯,申訴人是否有寄信給當事人不是檢舉是否
成立之要件:
: 其上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 此案為後者 或情節明顯亦可
姑且不論閣下對版規從來沒有前述但書一事毫無回應,閣下
在後來對小組長的回應中,又表示:
: 往來信件中 亦未見有證據說明以自清(這是其義務) 故仍維持原判決
但本人與閣下往來之信件為本人主動申訴,閣下也從來沒有
要求本人提供任何對於被檢舉推文內容之說明。換言之,閣
下既認事實明確沒有額外要求說明之必要,卻又在判決後表
示本人有義務提出說明來自清,那麼請問當初事實明確的判
準從何而來?
並且,本人多次於與閣下往返的信件中、以及對小組長的申
訴中,都提出本人在原推文下方有說明推文。但閣下已經回
覆本人三封信件、回復組務一次,卻依然不見閣下對此事有
任何後續解釋,依然一而再、再而三只援引本人的部分推文
進行裁判和說明。不知道這是某種耍賴的表現,或是某種賭
氣的舉動。
最後,從閣下口中說出「拘泥版規」四字,本人實在只能
以嗤之以鼻回應。前任CCRomance版主因為不按版規行事
而受到罷職,板皇之聲歷歷在耳,但閣下上任之後卻改弦
更張認為版主行使權力不需要「拘泥版規」,此種換了位
置就換了腦袋的舉措實在令人感到頗為莞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