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附4 ] 撤銷水桶

作者: dezuphia (泣離)   2013-10-04 00:14:43
※ [本文轉錄自 dezuphia 信箱]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標題: Re: [申訴] 撤銷水桶
時間: Thu Oct 3 23:08:22 2013
目前不會改判了
你在文義上的新意 本人會虛心參考以備日後修正板規之完善
最後 請你再思考一下此句"板主群對看板發生之違規事件擁有主動之舉發權
但判罰必需有板規做為依據"
以上 以後將不再回復了
※ 引述《dezuphia (泣離)》之銘言:
: : 讓我解釋於你
: : 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 :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 :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
: : 當事人是你和qazijn
: : 而qazijn已有提出置底檢舉
: 但檢舉的條目並非二.6
: : qazijn雖檢舉名目不正確 但無損你違規事實之存在 詳細請看公告文
: 無論您認定違規事實的存在與否,由於二.6的構成要件須當事人檢舉。
: 因此不等於版主可以主動介入判決。
: : 看板檢舉方式在本板採用兩種 信件檢舉和置底檢舉 有同樣效力
: 抱歉,此解釋與二.6的規定"需為當事人並以信件通知版主"相牴觸。
: 固然在條文沒有明確界定檢舉方式時,可適用"信件檢舉和置底檢舉"有同樣效力
: 但因二.6有明文規定檢舉形式,
: 因此若非版規之間存在相互矛盾,即是二.6有特殊之檢舉規範。
: : 而信件檢舉需通知被檢舉人之意在於 有些『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情況複雜及或為檢舉
: : 方其主觀認定 也不適用板規二-5-2 板主群需要參照兩造之證詞上論點之因果邏輯
: : 信件通知在避免一方認為無傷大雅 而卻恐被另一方主觀認定上成立而提出檢舉後不得而知
: : 而此案重點在於 你是否知曉"被檢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無說明"來辯護你的權利
: 抱歉,此解釋與二.6的規定"需為當事人並以信件通知版主"相牴觸。
: 並且就算沒有牴觸,依然存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告不理的問題。
: 您在判決中已寫明
: "使用者如有檢舉 所列條目不符下 若違規情形嚴重或明顯 板主群將協助予以改判"
: 版規中並無賦予版主在錯誤申訴條目下協助改判的權力,
: 故您行使之判決行為無效。
: : 於推文中 你顯然知道的
: 最後,本人在被檢舉之文章下,明明還有第三段後附說明先前推文文意的推文:
: 推 dezuphia:我已經表達過我並沒有栽贓,因為我的是q某愛提前朝,不是 10/03 00:44
: → dezuphia:q某愛提前朝隔空水桶。經過解釋還看不懂中文不是我的問題 10/03 00:44
: 顯見本人為清楚表達自身意見已做了額外澄清,因此已盡理性討論版務之義務。
: 如果版主要選擇性無視,那麼此點於組務申訴時同樣會一併提出
: 以上。如無後續回覆請直接敘明。
: 本人將逕行上訴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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