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附2 ] 撤銷水桶

作者: dezuphia (泣離)   2013-10-04 00:14:29
※ [本文轉錄自 dezuphia 信箱]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標題: Re: [申訴] 撤銷水桶
時間: Thu Oct 3 22:39:43 2013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讓我解釋於你
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
當事人是你和qazijn
而qazijn已有提出置底檢舉
qazijn雖檢舉名目不正確 但無損你違規事實之存在 詳細請看公告文
看板檢舉方式在本板採用兩種 信件檢舉和置底檢舉 有同樣效力
而信件檢舉需通知被檢舉人之意在於 有些『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情況複雜及或為檢舉
方其主觀認定 也不適用板規二-5-2 板主群需要參照兩造之證詞上論點之因果邏輯
信件通知在避免一方認為無傷大雅 而卻恐被另一方主觀認定上成立而提出檢舉後不得而知
而此案重點在於 你是否知曉"被檢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無說明"來辯護你的權利
於推文中 你顯然知道的
※ 引述《dezuphia (泣離)》之銘言:
: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 你好:
: : 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 : 其上僅為完成板主群可逕行判決要件之一
: : 並不妨礙板主群對看板違規事件可主動舉發判定
: : 此案為後者 或情節明顯亦可
: : 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 版規的內容使用之構成要件措辭為皆為「需」,而非「得」。因此就版規條文而言,並
: 沒有被解釋為「不須符合要件」或「僅需部分符合」的空間。換言之,版規二.6既規定
: 需有當事人告發作為構成要件,意即本條例之立意中即包含不告不理之當事人主義原則
: 。並沒有給予版主能「主動舉發」或「逕行判決」之權力。版主此種作法已逾越版規之
: 賦予版主對二.6之事項主動舉發判定之處分權力。
: 以上。若版主沒有其他說明本人將逕行上訴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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