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該案之判決說明引起使用者之疑慮,故加以說明: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共有兩款,
第一款為看板違規行為,其中第七目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第二款為其他違規行為,其中第五目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而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明訂違規處理之單位,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因此,板主之板規訂立某行為係看板違規行為,認定是否該懲處,
與站方其他違規行為之認定,並無衝突違背。
補充:《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收錄於本板精華區 z-2-4 ,請參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