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ar板主用錯板規之判決

作者: hanchueh (RaidenHC)   2021-02-18 02:53:46
※ 引述《saitou68201 (漂泊不定)》之銘言:
: ※ 引述《hanchueh (RaidenHC)》之銘言:
: : 我要補充上一篇講到雙重標準的證據。
: : 事實上,車板上的新聞轉貼文,早就一堆文都有擅自修改標題,或是擅自刪去部分標

: : 族繁不及備載,為何其他人都沒有被定罪,只有我被定罪呢?其中幾個還是累犯。這

: : 雙重標準,什麼才是雙重標準?
: : 以下為上上次公告水桶跟上次公告水桶之間(也就是我被水桶的那個區間)出現的範例

: 簡單回覆一下這個問題
: 首先,法律上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也就是自身的違規行為,不能以他人之違規未受罰

: 作為自身不應受罰之辯解;法律上是如此,板務的處理上亦是如此,故h板友之行為是
否?
: 反我們對板規之判定,與他人是否同樣違反此一條板規無關,這是兩回事
很好,我主張的是執法之平等,不是不法之平等。那我們就來看你有沒有用同樣的標準看
待過去違反板規5被桶的人。
: 再者,板務處理上,我們本來就不會每一篇文全部都看,所以並不會特別注意誰發的新

: 有刪改標題,誰發的沒有;坦白說,今天該h板友就是因為在板上爭議極大,對該板友
之?
: 舉極多,故我們在巡視看板時,看到該板友之發文會特別點進去看,才注意到有此一違

: 狀況
講半天了你就是雙重標準啊!就是很多人看我不順眼,不斷的檢舉,讓你工作變多,所以
就用比一般人更高的標準來定罪,禁言了就不會有人檢舉。
: 簡單來說,改標題等於違背原文轉貼之原則,理應受罰,這是本人之立場;而會注意到

: 一違規之行為,則是因為該板友在板上之爭議性,才會特別點進去巡視。因為我平常並

: 特別看板上的新聞,故沒有注意到其他人之違規也是事實;坦白說,我原本是根本沒注

: 到此類違規,是該h板友這麼幹了之後,我才注意到原來有人會這樣做
我並沒有更改標題,我只是把標題從放不下的地方移到放得下的地方,然後把內文第一句
裡有意義的訊息移到原本放不下的地方。
: 然此一問題實為注意力與管理成本之問題,因我們管理板務為求詳盡、公平,所以必須

: 花費很多時間在巡視、整理及發佈判決上,但不可能全無缺漏;此類違規在板務的注意

: 位上屬於末端問題,比起各類引戰、吵架的內容來說,我們確實很少會花心思刻意去核

: 新聞的標題是否有被竄改,或是有按照規定原文轉貼
規定只寫原文要轉貼,並沒有寫標題不能移動,長久以來很多人也是這樣解讀的,並不是
只有我一人。
: 且板主的工作也屬無給職,要求我們做到無比詳盡,實為不可能之事;故在其他人之違

: 行為需要一併處理之部分,本人平時確實是並未特別注意,在此也感謝h板友對此部分
花?
: 思詳盡列舉,後續將找時間一併給予處置
: 但話說回來,這跟甚麼雙重標準無關,純粹就是該板友之作為樹大招風,正如同之前時

: 遭水桶的板務常客刻意發廢文鬧板或是引戰時容易被盯上,而平常不發廢文的對象我們

: 不會刻意花心思去注意,這就是現實,正如同時常在板上吵架引戰的ID,我們都會特別

: 意是一樣的,在此執著自己遭受不公平之待遇,實無意義
: 且綜觀該板友之辯解,並不是說以往其他人也有類似行為,所以導致他的看板經驗中不

: 道不能這樣做;若該板友是以此辯解,我們尚可討論此一理由,斟酌給予輕判警告之緩

: ,因為若是參照過往之狀況,確實有可能使當事人不知道此舉有違規問題
: 然由於該板友之申訴並非如此主張,而是認為
: A.標題的概念與內文無關,他可以改而不算違規
: B.改標題的做法合理,他那樣做才是對的
我並沒有更改標題,我只是把標題從放不下的地方移到放得下的地方,然後把內文第一句
裡有意義的訊息移到原本放不下的地方。你的板規裡也沒有明定不能這樣做。
: 這些理由的不可責性,就完全不能與上述「不知者無罪」的理由視為同等看待。現在該

: 友舉出這些案例,也不是認為自身受上述影響而被誤導,而是指責管理者雙重標準,只

: 分他,對他特別嚴苛。我想因人設事的處置在板務管理上並無問題,身為違規大戶特別

: 關注、處分並不是很意外
: 至於其他之前沒注意到的違規,本人也會找時間處理,自無問題
違規大戶?我上次真正的違規是2020年4月。如果不算申訴成功的那次,我都8個月沒違規
了,怎麼會是違規大戶?最近的一次我也會再申訴的,基本上現在已經變成為桶而桶了,
毫無法理。
你依然沒有回應違反程序正義這件事情。
你說你沒空注意到每項可能更改標題之新聞轉貼文,這合理,我也同意。
那你曾經用板規5判人水桶的案例,總該有注意吧!
以下這個案例是你去年2020/09/30的水桶公告:
https://i.imgur.com/xeaQvXH.jpg
https://i.imgur.com/1AyNIan.jpg
但如果我們來看他轉貼的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9/1820522.htm
https://i.imgur.com/oAuLBeJ.jpg
這個人使用的標題,包括放在內文裡的「完整標題轉貼」,都不是原本的標題。但是你的
判決卻只有依據未滿30字,而完全沒有提到標題的部分。
所以用以前的判例,事實證明,在我之前,你根本就沒有在管標題,這就是為了桶我新創
的板規標準,就是雙重標準,也違反程序正義。
還請組長明察秋毫,遏止這種為桶而桶,濫用公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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