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Jesusmaycry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標題: Re: 我的水桶你算錯了
時間: Mon Nov 18 09:59:10 2013
※ 引述《Jesusmaycry (族群專家的專家)》之銘言:
: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 我對板規的解釋是: 當檢舉案被判為不違規時 則檢視檢舉人10天內若有其他被判決
: : 不違規的檢舉案 即視為違反板規一次
: : 故 10/17的檢舉案判決不違規 因10/09有不違規記錄 判違規一次
: : 10/24的檢舉案判決不違規 因10/17有不違規記錄 判違規一次
: : 10/31的檢舉案判決不違規 因10/24有不違規記錄 判違規一次
: : 而不是經判處連續檢舉失敗的水桶後 被判不違規之檢舉案即可免於做為判斷連續檢
: : 舉失敗的基準
: : 若您有其他想法或申訴 歡迎提出
: 你的想法就是一罪兩罰阿!
: 10/09、10/17被罰一次,罰過了是不是代表對於該違規已付出相對代價?
: 如果10/17還要再併10/24,10/24再併10/31,那10/17跟10/24的違規不是重複懲處了
: 況且你判的速度也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判了一次不違規,那自然會注意下次檢舉
: 將近一個月才處理,再加上檢舉還只有七天時效性,還再要有三篇貼文紀錄,接下來還有
: 濫訴制度,這些規定根本是在保護違規者
: 倘若10/24我再檢舉前,你就已經處理前兩次濫訴,我是不是直接被政檢水桶?之後的檢舉
: 一定在十天之後才發生,也不會有之後連續懲處,兩罪一罰了
: 我就事論事,都不太想靠腰濫訴制度時效比追溯期七天長的合理性了
因為您檢舉的時間差為7天, 所以看起來容易有誤解, 如果將所有的時程都縮短:
假設有使用者連續4天發了4篇檢舉文A B C
這三篇檢舉文板主7天內全部判決完成, A B C三篇檢舉文被判為不違規
在這假設案例很明顯 該使用者有2次的連續檢舉不成立違規
違規的原因是 當B檢舉文被判不違規時 檢視前次被判不違規的A文檢舉時間在10日內
以及當C檢舉文被判不違規時 檢視前次被判不違規的B文檢舉時間在10日內
處罰違規的行為分別是B與C檢舉文的發文動作 檢視前次不違規檢舉文只是一個標準
不是合併處份 故沒有重複處罰的問題
至於您說板務處理過慢 這我可以向您致歉
但現行板規所規定的處份 我必須維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