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UYC申訴案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2014-02-20 13:15:10
根據透過小組長及群組長溝通的情況,以下補充相關說明及事證。
1.關於該時間性的問題點,及當下處置溝通與事實有所不符之處,故提出反證:
「去年12/8當下已執行並告知檢舉人處理方式(事證6~8),
假如檢舉人不認同,當下即可表示,但檢舉人並未表示反對。
另於檢舉人12/8信件中有:
"謝謝你的處理"(事證11),並無對人身攻擊檢舉處置方式提出異議。
且自12/22檢舉人之信件有:
"這是寫最後這封信的目的,妳不用特意回沒關係"(事證23),
此案件應至此應已確定結束。
從去年12/22後到今年2/4間,
申訴人與板方皆無任何信件往來(2/4前所有信件備份為事證1~23)。
並未對其處理表示不滿而向板主再溝通。
直至2/9號根據其申訴事由:
"本人對CATCH板板主在12月板上長達八日的網路霸凌事件之處置方式,
認為其作法很偏頗,在其他板板主的建議與鼓勵下,才知道有此申訴管道"
與12月當下信件溝通中不符。
1.當下事主並未表達不同意該處置,且無特別要求。
2.當下RungTai與danyy93已去信警告。
申訴人表示:
"本人於12/6 對在我文中推文板友的人身攻擊言論提出檢舉,板主接獲檢舉後,
沒有做任何的回應與處置"
指稱沒有任何回應與處置與事實不符,隨後將附上信件備份。
內容有原申訴者收到回應,及兩名被檢舉人的警告信。
當時我不公告之原因:
(1)板上氣氛不佳,為求融洽,且避免原先板面爭吵變成雙方私下爭吵,
或又鬧上版面的情事孳生,並已寄信警告。
  而當下申訴者並未對處置表示不滿,若是當下表示不滿,將會再考量檢舉人的立場
,另作處置,但並未有此情事發生。
(2)板規規定為發文違規有推文警告提醒後刪文,但是推文未在此限,故採取其他作法。
   當下已讓「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得知案件已經受理,並作出處置。
2.具此一案件"兩年內",我僅有發過一篇警告公告。
而上一警告案件原因為「惡意鬧板」,非人身攻擊,明顯與此案不同。
板規中並有規定"若刻意鬧版將適時加重處罰"。
因此非我標準不一(事證24~25)。
3.對於板規有所缺失處,板方會再修正。
為了避免主觀性,也開始徵求另一新板主,以求互相討論避免爭議。
麻煩小組長了,謝謝。
※ 引述《jobli (卸責中■■■□□進度60%)》之銘言:
: 判決:
: 1.請版主重新檢討使用者檢舉名單,並重新公告
: 2.版主警告乙次
: 3.使用用者水球、私信部份問題,請自行去Violation申訴
: 4.申訴案經小組定讞後,本板將不再受理任何形式之上訴,違者砍除文章。
: 重複申訴已定讞之案件,水桶兩週。
: 理由:
: 1.版主判定標準實有可議之處如
: 使用者檢舉這二位
: → RungTai:回ra處酸得真高明阿 少好為人師了好嗎 噁心傲慢到了極點 12/05 18:53
: → danyy93:U大很明顯是CATCH版的毒瘤,以管窺天, 自以為是還要人噹妳 12/06 14:07
: 噁心傲慢、毒瘤等字眼攻擊性質明顯,如使用者檢舉,版主自應處理
: 檢舉為單位事件,與檢舉人個人行為無關,就算部份版友或版主對U員有意見
: 仍不可以情緒字眼攻擊,如U員所發言論違反版規,當然可處理。
: 如U員發表意見僅非看版主流見,仍應受版主保護。
: 2.處份、申訴均應公開回覆處理,版主回應檢舉人會私信勸說乙節已違規
: 警告乙次
: 3.使用用者水球、私信部份問題,請自行去Violation申訴
: 信件違規檢舉、水球違規檢舉均為Violation權責,小組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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