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UYC申訴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2-20 22:01:37
判決:
一、本案依群組長指導,針對原案給予版主發言,故不違反原判決第四點。
合先述明。
#1Izrs9uH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UYC申訴案
4.申訴案經小組定讞後,本板將不再受理任何形式之上訴,違者砍除文章。
重複申訴已定讞之案件,水桶兩週。
二、本案如依版主所言,使用者已超過三日申訴期,故本案不得針對原公告再議。
即原判決第一點,作廢。
1.請版主重新檢討使用者檢舉名單,並重新公告
三、原警告仍維持原判決,因「組務警告」,小組長判定「私信警告」「黨同伐異」
,有「雙重標準」的情形。未於看板發布公告是既定事實。另檢討如下:
(一)版主所謂#當時我不公告之原因#等言,小組不予接受,故維持原判。
(二)如群組長回覆第五條可知,群組亦對版主有所質疑。
故對小組言,版主仍無法自清「黨同伐異」,有「雙重標準」的情形。
#1J0CUG6b (BM)
五、檢視 CATCH 板的板規 (CATCH 板精華區 z-1-6 如引用
錯誤,請板主 ACCR 指正),違規皆採記點的方式,違規
多次才水桶處分。
然群組對於板規有部分疑惑之處。
(二) 違規記點記載於何處?若僅板主一人得知,使用者
無從得知,則無法得知哪些人是累犯,該記錄則
顯得不夠公開透明,該違規記點亦不具實質的懲罰
作用。
四、請版主依群組意見檢討版規,針對人身攻擊人員檢討處份。
#1J0CUG6b (BM)
(三) 違規記點的累加,需違規三點始判定水桶三天,後續
最重亦為水桶一週,對於被攻擊者、遭挑釁者的保護,
是否過於缺乏,是板主必須去考量之處。
另外,違規記點亦每半年消除一次。若需累計多點始
判定水桶處分,且罰責較為輕微,是否仍可達到嚇阻
的效果?
追溯期,或直接水桶處分,是否較能達到懲處的效果?
五、本案判決修訂自即日起,版主警告日自2月9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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