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檢板規三-4申訴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4-09 08:57:48
判決
1.政檢板規三-4己違反站規,請檢討修正或廢除
2.考量修正需重新檢討,請於7日內完成修訂
理由
經向上級徵詢,
HateP_Picket 的案子,因與「申訴」沒有太多關係,而是牽涉到「檢舉」的相關規定。
使用者 AskWhat 提出的「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三-4」部分條文
違反站規
「三日(72hr)內於政黑板有意義的發文或推文三篇之文章代碼,
由板主認定具有意義後檢舉案方屬有效。」
該條件有如 #11PhstD5 (PttLaw),限制檢舉權人的條件嗎?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
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若是指檢舉權人需於三日內於政黑板有意義的發文或推文三篇,
那就是限制了檢舉權人的對象,那就是違反了站規。
故雖如版主所言,部份使用者未於看版發言,而專門檢舉。
但站方並未限定檢舉之權限,另使用者檢舉後,仍由版主依版規判定
並非檢舉即可達到一言堂之效果(如檢舉人不依版規檢舉,當然不成立)
版主可針對濫用檢舉權之人員實施處份,而非限制其檢舉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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