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政黑板主setzer之判決:#1JJdscs8 政檢版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4-23 01:50:34
※ 引述《AskWhat》之銘言:
: 1.政黑板規二-10的立規精神,禁止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歧視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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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 10.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以及本板具有相近政治傾向之群體歧視或攻擊。
: 例如:糞蛆、蠢吱、無腦689、無腦609等。
: (是否對政治傾向群體歧視或攻擊由板主認定)
: *********************************************************************
: 政黑板規二-10,不同於歷任版主所設之板規,係setzer版主任政黑板時
: 所立下之板規,起源於版主剛上任時所訂之臨時規定「政黑板臨時工作
: 要項 7-c」(詳如檢附證據八),規定時提到為避免板友攻擊特定群體選
: 民,以負面字詞形容如609、689之支持者代稱皆將視為違規。
: 舉例:「蠢」為負面字詞,「吱」為綠營支持者之代稱,以蠢形容吱,
: 稱其為蠢吱,係以負面字詞形容特定群體之選民(或支持者),及違反
: 規定。
: 本人所提之檢舉案,該違規者以「瘋」形容吱,以瘋形容人,不但是負
: 面字詞,而且已達公然侮辱的攻擊程度(詳如檢附證據七)。
: 2.政黑板規二-10,沒有提到可以用「遊戲名稱的變字」的方式來攻擊。
: setzer版主在回應本人之檢舉案及申訴案,以違規者用遊戲名稱的變字
: 來攻擊特定群體選民為由,說這樣不違規,政黑板規二-10來個字提到
: 這樣可以的?
: 再依據判例:#1IVwADMQ (HateP_Picket)(詳如檢附證據六),
: 該案違規者,按setzer版主的邏輯,以電影名稱(驅魔人)的變字
: 「蛆魔人」來攻擊「蛆」,結果判決,警告一次。
: 可以假借網路遊戲「楓之谷」用「瘋吱谷」來攻擊「吱」;
: 不可假借電影名稱「驅魔人」用「蛆魔人」來攻擊「蛆」?
: 這豈不是雙重標準?
: 3.「瘋吱谷」是在嘲諷某個討論區,不是在攻擊特定群體選民?
: 版主以此為由,解釋這是在攻擊「討論區」,不是「特定群體選民」?
: 若有人罵某人的家是瘋人院,那是在罵「家」,還是在罵住在裡面的人是瘋子?
: 若有人罵政黑板是瘋人版,那是在罵「版」,還是在罵在政黑板裡的版友是瘋子?
: 這邏輯顯而易見,當有人罵瘋吱谷時,是在罵谷,還是在谷裡面的吱都是瘋子?
: 依據政黑板規二-10,你可以說某個討論區的人都是吱吱,但不可罵那些吱吱
: 是瘋子,因為政黑板規二-10,不論「吱」在政黑版、在立法院、在外太空,
: 還是在某一個討論區裡,你都不能罵「吱」是瘋子。
: 若「瘋吱谷」能以「是在攻擊討論區,不是在攻擊吱。」的理由來脫罪,
: 那麼以後就可以罵「狗雜碎689黨」、「畜生吱家」,反正這叫做在罵「
: 黨、家」,沒辦法聯繫有在罵「689、吱」,這樣合邏輯嗎?
: 以上,為本人此次申訴之說明。
如溝通信件所言
I. 「瘋吱谷」為利用有名的網路遊戲「楓之谷」做異音的轉換
II. 「瘋吱谷」的嘲諷對象為討論區
III. 因為同時兼具上列2點判斷因素
所以未足以構成「攻擊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的標準
回應申訴人所舉的例子:
1. 「蛆魔人」指稱對象非討論區而是人 只合乎上列I.的判斷因素
所以判警告一次 (沒有直接判違規)
2. 「狗雜碎689黨」、「畜生吱家」
a. 並非利用既有有名的各式文創名稱作異音轉換嘲諷
b. 「黨」若是指稱對象為既有政黨則沒問題 因a.的關係也只會判警告一次
c. 「家」的部份若是如舉例所稱對象為「某人的家」而不是不特定人皆能參
與的討論區 那麼會是有問題的 此時會配合a.的關係直接判違反板規
d. 另外 罵政黑板為瘋人板有他條板規可以直接處份
若檢舉人執意以2-10檢舉 也會因為僅合於上列II.的部份而判警告一次
以上為針對申訴人對於判決標準疑問的舉例所做的回應 請小組長查鑒
: 四、申訴訴求:
: 1.依據政黑板規二-10,可不可以用「瘋吱谷」來罵某一討論區的吱是瘋子?
: 2.最根本核心的問題,「瘋吱谷」三個字有沒有攻擊到「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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