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四] 政黑板主setzer之判決:#1JJdscs8 政檢版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4-22 23:51:47
※ [本文轉錄自 AskWhat 信箱]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標題: Re: [申訴] setzer #1JJdscs8 判決
時間: Sat Apr 19 22:57:20 2014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1. 「瘋吱谷」一詞為利用[既有]的知名網路遊戲名稱做文字代換
: 您所舉例的「懶啪狗」有這種知名的遊戲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名稱嗎?
: 2. 「瘋吱谷」一詞為嘲諷其他討論區 無法強烈連結到攻擊所有投票群體
: 3. 綜上 判決使用該詞未達違規標準
1.板規二-10提到「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歧視或攻擊,
那裡提到說可以用『利用[既有]的知名網路遊戲名稱做文字
代換』的方式來做攻擊?
2.依據判例:#1IVwADMQ (HateP_Picket),該判例違規者以
『蛆魔人』來攻擊『蛆』,結果判決怎樣?警告一次。
這樣算不算用「知名的電影名稱(驅魔人)來做文字代換」?
為何還得到警告一次?
3.可以假借網路遊戲「楓之谷」用「瘋吱谷」來攻擊「吱」;
不可假借電影名稱「驅魔人」用「蛆魔人」來攻擊「蛆」?
這是何道理?
綜合以上三點,回歸政黑板規二-10規定的精神,版主訂下不可以
對「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歧視或攻擊的目的是什麼?
是想禁止各式各樣的攻擊方式來攻擊「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
還是想讓大家想出更有創意的攻擊方式來攻擊「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
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問題,身為一個公正的版主,
「瘋吱谷」這三個字有沒有讓版主認為攻擊到『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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