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增修小組規11-1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6-21 21:17:21
原小組規
十一、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警告乙次。
因無細則及時限,造成板主及使用者困擾
修訂如下:
十一、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
1.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
2.依小組判決執行:
(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
(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拒絕執行(公開發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職務
4.時間計算
(1)小組判決公告時間
(2)如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案,板主另審,以申訴人發文時間為主
5.因手機上PTT,故若板主以手機上網,無法執行板主指令(解除水桶等)
可以推文或發文先改判後,並自行標定執行時間,待有電腦後再行更正,
6.項次5之執行時間以24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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