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7-01-18 13:05:271.
未見kim正式請假紀錄
就算無發文紀錄
也不可作為證據
且並無某一版主請假
水桶中版主即可自為判決之規定
2.
本案處分為水桶
且需經版主合議
既須版主合議
則S版主就須符合水桶規定
事實上N版主依此違法判定做結案
此案結果個人認為也不合法
此點不在本人一開始檢舉範圍內
或也可請小組長順便定奪
3.
水桶中版主處理板務
其標準自與其他版主不同
其違規之發言
實已超出處理板務之範疇
而進入與板友辯論之範圍
水桶中的版主發言權自應受節制
以上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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