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XindeX 不受歡迎帳號

作者: XindeX (索引目錄)   2019-12-15 22:42:04
以下前政黑板主AskWhat之專業法理見解甚明,
試問現任政黑板主還要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版務] Ptt法務部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
時間: Sat Nov 26 23:26:51 2016
: 推 hw102050: 你看過個資法沒? 09/30 00:48
: →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09/30 00:50
: → hw102050: 3-20-2 / 3-20-4 09/30 00:52
: → hw102050: 而且 姓名與ID的連結被公佈會造成什麼侵害當事人權意? 09/30 00:53
: → hw102050: 這點我是真的想不透 09/30 00:54
: → goetze: 這根本胡扯,法院已經公開的資料,為眾人可查詢,算啥散佈 09/30 06:49
: → goetze: 怎?我再問一次,站方的公告有哪公告了個資?答不上? 09/30 06:51
: → goetze: 你不用在那邊自我腦補,個資法哪一條規定法院跟新聞有特權 09/30 06:52
: → goetze: ,而民眾沒有的?你指得出來嗎? 09/30 06:53
: → goetze: 而且,你根本在混淆視聽,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上面的個資早 09/30 07:20
: → goetze: 先刪去,你舉的案例是將紙本的判決書貼上網 09/30 07:21
: → goetze: 這種變造過的正義,是為了什麼呢? 09/30 07:23
: → goetze: 你指控站方會公佈姓名與ID,根本沒發生,你有時光機嗎? 09/30 07:26
: → goetze: 我再問一次,站方哪裡有公告個資? 10/03 06:44
: 推 hw102050: 問一個問題 為什麼id被公佈名子違反個資法? 10/10 00:51
: → hw102050: 而且這個名字還是新聞跟判決已經公佈的了 10/10 00:52
: → hw102050: 再者申請帳號時的使用者條款 有說可逕自停權不受歡人物 10/10 00:53
: → hw102050: 都已經說了不歡迎小芬 你還要自虐申請 然後被公佈怪誰? 10/10 00:54
: → hw102050: 所以你說的論點 公佈小芬id到底犯到那條個資法? 10/10 00:54
: →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 3-20-2 / 3-20-4 看了嘛? 10/10 00:55
: 推 hw102050: ok~我不清楚 你很清楚 所以請回答一下 犯了那條規定? 10/10 13:24
: → hw102050: 再來 我的前提跟小芬的前提明顯不一樣 回答你的問題無助 10/10 13:25
: → hw102050: 於你的論點,不太懂你的用意是? 10/10 13:25
: 推 hw102050: 我認為並無違法,所以才要你說明看看為何違法 10/11 14:06
: → hw102050: 但你卻反而丟回問題,這實在鬼打牆 若不能了解你鬼扯的 10/11 14:07
: → hw102050: 基礎,這根本無助於釐清什麼 另外丟個新聞無法代表什麼 10/11 14:07
: → hw102050: 新聞刪減掉太多判決內容 下次要這樣討論請丟案號 10/11 14:08
: → hw102050: 高等:台中高等法院/刑事/105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10/11 14:09
: → hw102050: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易字第30號 10/11 14:10
: → hw102050: 看了判決書,你舉的例子根本不足以說明 站方行為違反個資 10/11 14:11
: → hw102050: 你的例子中,被告利用民事判決通知上刊載的地址/電話..et 10/11 14:11
: → hw102050: 翻拍並貼上網路,並留言毀損原告名譽,此行為 10/11 14:12
: → hw102050: 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這公佈的行為單單只是私怨非公益 10/11 14:16
: → hw102050: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8-11-27 03:11:00
我覺得「特定目的」的解釋可以很廣今天江如果只是一般人 站方作法確實有你說的問題但別忘了 江已經濫訴,狀告很多網友換取和解金錢站方只要打著「保護PTT使用者」 & 「抑止不當行為」已善意出發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我覺的不會有你說公佈個資的問題 況且只公佈ID/姓名是否此個資能讓此人權益嚴重受損 還有的討論ps:我的第一句推文 推錯 請無視「法院應該把亂訟的人抓去關了」 這點想太多了江要訴訟是他的權力,法院只能被動解釋條文來判決然後打回. 而站方也只能主張此條,打著善意大旗來證明自己不是無故公佈 法院看了過往案例會怎麼判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9-12-15 23:03:00
這是本人之前對於站方處理江案有關個資法的看法,但不影響 站方認定 或 版主提報 某ID為站方不受歡迎之使用者。但認定某ID為站方不受歡迎使用者時,同時公布其姓名,是否違反個資法,就要當事人去提告了。如果當事人不提告,目前也只能是依站規、版規來處理。
作者: XindeX (索引目錄)   2019-12-15 23:16:00
大哥,你也說依站規板規處理,請問"公告"屬於法規嗎?「不受歡迎使用者」也是有PTT法規,LLsolo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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