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 :zeuswell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被申訴人:liam1984 sos007sos s3z15a3z15a
申訴訴求:
因無法信任版主判決
且版主在本案相關程序跟認定上已造成版友議論(證5-7)
故希望全案交由小組審理,並且對相關不遵守程序以及差別對待使用者方式給予警告
其餘 不管是維持水桶或解除 皆尊重小組判決
希望視案情小組能給版友跟版主一個同一標準,未來相關案件照本案標準走
申訴內容:
本人受版友檢舉判定違規,並提出申訴案
檢舉案:
文章代碼(AID): #1YCzV4Gy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BkSxCC zeusw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564740.A.43C.html
申訴案:
文章代碼(AID): #1YC_lNIB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sos007sos #1YCzV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573975.A.48B.html
首先應針對版主對使用者差別對待 以及 無視程序給予警告
(1)
主因檢舉案中「兩位版主」「主動」替被檢舉人提出佐證,並且判處違規
相比本人前次組務申訴版主拖判案件,小組要求版主審判後
同樣關於政黑板規3-1的案件,版主卻是要求「我」提出相關佐證
試問是否未來都可循此次本人被檢舉案件開例,版友自己不需提出佐證
以此案為例,視同版主將負佐證之責,以後版友就不需針對這部分琢磨?
差別待遇極其明顯
政檢版規
3-2.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板規要求檢舉他人時須檢附相關證據,而非審理者主動替檢舉者檢附相關證據執行審判
以下檢舉文內版主推文
→ s3z15a3z15a: https://i.imgur.com/dE9OIWC.jpg 03/18 10:46
→ s3z15a3z15a: 此為根據智商的判決書,此案疑似有侮辱之嫌疑,請各 03/18 10:46
→ s3z15a3z15a: 板主一同判斷裁決 03/18 10:46
→ s3z15a3z15a: 建議: 違規 03/18 10:46
→ s3z15a3z15a: 補充:因是直接在檢舉人推文編輯,故認定為直接指名特 03/18 10:48
→ s3z15a3z15a: 定人士 03/18 10:48
推 sos007sos: https://reurl.cc/7eQN01 03/18 11:01
同樣3-1案件版主要求我提供相關證據如下
後續相關申訴案已附
文章代碼(AID): #1XgWi24B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XgVxcrq Ligam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8533890.A.10B.html
→ s3z15a3z15a: 建議:未達違規 03/17 19:34
→ s3z15a3z15a: 補充:未提供判決書佐證 03/17 19:40
→ s3z15a3z15a: 貶義詞字典未提供 03/17 19:44
文章代碼(AID): #1XhSI5UX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XhOKH12 TWTP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8777989.A.7A1.html
→ s3z15a3z15a: 2.貶義詞的判決書未提供 03/17 19:39
→ s3z15a3z15a: 建議: 未達違規 03/17 19:39
→ s3z15a3z15a: 補充:貶義詞字典未提供佐證 03/17 19:43
(2)
檢舉案中,sos007sos版主並未傳我答辯就直接判決
推 sos007sos: 違規 03/18 09:10
推 zeuswell: 莫名其妙,我檢舉時版主就要求案3-3提出司法判決,這種 03/18 09:11
→ zeuswell: 也能判違規? 03/18 09:11
→ zeuswell: 且有人傳我答辯了嗎? 03/18 09:11
→ zeuswell: 不傳答辯直接判的,上一任有人被申訴最後吃上警告的 03/18 09:13
→ zeuswell: 該不會只有我需要提出司法判決,別人都不用吧? 03/18 09:15
→ zeuswell: 反正看到有人直接判我就自己進來推文了,麻煩版主日後 03/18 09:17
→ zeuswell: 遵照程序#1Xiv3SVp (L_SecretGard) 03/18 09:17
附上sos007sos版主於申訴案中回應
另其他版主s3z15a3z15a則以後面已告知本人可繼續答辯為由想了事
本人對於抗辯相關規定認知則如同推文
推 sos007sos: 僅針對4.回應: 違規是本人意見表達,整案並未做出判 03/18 11:51
→ sos007sos: 決,判決結果需多數板主認同,而確定判決應依公告為 03/18 11:51
→ sos007sos: 主,本案尚保有被檢舉人答辯機會。另外依Z板友原文所 03/18 11:51
→ sos007sos: 貼小組判決文,小組長表示程序問題存在已久,版主群 03/18 11:51
→ sos007sos: 對於修改板規這件事都有共識,目前政黑板、政檢板板 03/18 11:51
→ sos007sos: 規修改已有草案,陸續參考政檢板各位板友建議文作為 03/18 11:51
→ sos007sos: 調整,該草案中相關答辯程序也有納入修正,修改完成 03/18 11:51
→ sos007sos: 後會儘速公告予各板友知悉,也因本次修改多項條文, 03/18 11:51
→ sos007sos: 請再給板主群一些時間,謝謝! 03/18 11:51
→ zeuswell: 其實我就很簡單,所有判決是在答辯達到一定程度或完成 03/18 11:54
→ zeuswell: 後才能判決。先判決那麼後面就沒有意義,僅此而已,且這 03/18 11:54
→ zeuswell: 也不是第一次了,小組前天才剛發文提醒而已。 03/18 11:54
→ zeuswell: 任何版主不管立場、黨派這樣做,我都會申訴,非針對個人 03/18 11:54
→ zeuswell: ,謝謝 03/18 11:54
→ s3z15a3z15a: 我已做出提醒,並且讓你抗辯 03/18 11:59
→ s3z15a3z15a: 佐證 03/18 11:59
→ s3z15a3z15a: https://i.imgur.com/8pLY2tl.jpg 03/18 11:59
→ zeuswell: 你的提醒跟他未有先傳喚抗辯再判決無關吧= =程序好嗎 03/18 12:02
→ zeuswell: 假設以後兩個都判過後你再出來提醒 03/18 12:03
→ zeuswell: 也可以合理化它們不傳抗辯的行為???(假設 03/18 12:03
→ zeuswell: 本案已定,將走程序,就這樣 03/18 12:04
3)
以下案情內容就如同本人申訴案所說,做簡單陳訴
而小組審理後的判決本人都接受
一、版主推文所貼之內容主要為檢察官之起訴書申請簡易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是指刑事案件不須經過通常的審判程序,而依照被告在偵 查中的自白
或其他現存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犯罪
見起訴書書中有相關被告人自承犯錯,被告自己公開道歉認罪,認同告訴人名譽有回復
而本案起訴書應非屬直接的有罪判決,仍應視其內容做審閱
版主所提案件,僅能看出被告在短時間內使用多個不雅字眼以及主動道歉認罪
因此檢方直接起訴
而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判決與我的案情是有差異的
以下為判決書相關內容: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審酌告訴人要求被告道歉 ,被告旋即在臉書公開頁面上向告訴人發文「抱歉」、
「我 不該罵你請原諒我」等語而認錯道歉,此有臉書訊息擷圖在 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
字第3978號卷第17頁),是被告此舉 與公開道歉接受公評無異,認告訴人名譽應有相當
之回復
而本人並不認同單一句「智商如果不高」就可以以此判處違規
況且參照我在檢舉案中的發文內容,檢舉人推文回覆「不知所云」
顯見他並不能理解我的發文內容
但參見其他版友推文,明顯只有此人覺得我發文內容「不知所云」
我自認為簡單易懂
且版主以「智商不高」做判決書查詢
查司法院系統所列47件相關案件
也僅能查詢到唯一一篇公然侮辱、由檢察官提起的簡易判決
如版主推文中的案件,除此之外未有其他案例
另檢方以各行為獨立性薄弱、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予以評價
綜觀此案件,被告其他以「狗雜種」「狗」「腦殘兒」辱罵,被提告且判罰也不意外
以下是相關內容
核被告陳X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陸續發
文侮辱告訴人曾嘉賓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論以接 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陳X維竟在曾嘉賓之臉書 公開PO文留言「狗雜種」、「甘我屁事低能你可以說我媽生 我
可憐我不能說你狗」、「也不意外啦你媽智障生出你這腦 殘兒」、「慢慢做 看你長相就
知道智商不高」等不雅文字 辱罵曾嘉賓,足以貶損曾嘉賓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另版主liam1984僅提本人用詞帶有貶抑,但見版規第三章開頭要件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而關於3-3之明顯貶抑條件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1.版主所提之起訴書內容並非靠「智商如果不高」得以成判決,還包裹數個不雅文字
既使通融版主以「智商不高」查詢
本人也不覺得我應該為了案件被告所用的其他不雅文字概括承擔
查版主所用相關字詞「智商不高」查司法院判決系統,也僅此一例被告認罪的簡易判決
並無其他案件可多加支撐版主判決,
2.版主以 我編輯文章回覆該檢舉者為由認定符合特定對象違規
但這跟我是不是回覆此人無關
本組是心情小組,政黑板是底下之看板
我既沒用不雅字眼,亦不認為這我的回覆達到可判罰程度,且不符3-3明顯貶抑定義
並且也無合適案例可佐證、經萌典查詢亦無相同字詞可佐證
與政黑第三章相關規定明顯不同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a.裁判書系統:
http://goo.gl/BqhOjY
萌典:
https://www.moedict.tw
03/20 23:22 補充
版主已將板規3-3在3/20晚間修正,3/21 00:00起正式上路
文章代碼(AID): #1YDpr0sm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版規3-3修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47787328.A.DB0.html
端看本公告的版主解說內容是否可認版主亦贊同舊3-3版規
在明顯貶抑詞定義上必須完全相同才可定罪?
若版主認知為此,請問如何以不完全相同之詞來定罪本次案件?
是否有明知板規不適用卻執意違規處理之嫌疑?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修正為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https://i.imgur.com/0OpbZiY.jpg
https://i.imgur.com/ze2F9Dg.jpg
而本人此次判罰案件
已有他人質疑版主的 公正性 跟 程序錯亂
詳見以下 建議文以及公告文 之文章發推文內容
文章代碼(AID): #1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