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4] 不服HateP_Picket板主群判決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3-18 13:19:49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YC_lNIB ]
作者: zeuswell (打開蛤蠣區的塞子)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sos007sos #1YCzV4Gy 重審
時間: Fri Mar 18 11:26:12 2022
一、申請人ID:
zeuswell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YCzV4Gy
三、要求重審理由
發文會同時以此寄信作為溝通信
反正版主大概都有自己定見了
麻煩早點回應讓我走程序
最後小組判的我都接受
文章代碼(AID): #1YCzV4Gy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BkSxCC zeuswe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564740.A.43C.html
1)
「簡易判決處刑」是指刑事案件不須經過通常的審判程序,而依照被告在偵 查中的自白
或其他現存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犯罪
版主自己貼的內容主要為起訴書
且見起訴書內容,被告自己公開道歉認罪,認同告訴人名譽有回復
以下為判決書內容: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審酌告訴人要求被告道歉 ,被告旋即在臉書公開頁面上向告訴人發文「抱歉」、
「我 不該罵你請原諒我」等語而認錯道歉,此有臉書訊息擷圖在 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
字第3978號卷第17頁),是被告此舉 與公開道歉接受公評無異,認告訴人名譽應有相當
之回復
2)判決書內容: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以下為相關內容:
陳X維竟在曾嘉賓之臉書 公開PO文留言「狗雜種」、「甘我屁事低能你可以說我媽生 我
可憐我不能說你狗」、「也不意外啦你媽智障生出你這腦 殘兒」、「慢慢做 看你長相就
知道智商不高」等不雅文字 辱罵曾嘉賓,足以貶損曾嘉賓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3)
另外上次申訴的幾件我檢舉的案子(以下內容),版主表示相關佐證未提供
對照本案請問檢舉者有提供相關佐證嗎?
根本雙重標準
#1XhSI5UX (HateP_Picket)
→ s3z15a3z15a: 2.貶義詞的判決書未提供 03/17 19:39
→ s3z15a3z15a: 建議: 未達違規 03/17 19:39
→ s3z15a3z15a: 補充:貶義詞字典未提供佐證 03/17 19:43
#1XgWi24B (HateP_Picket)
→ s3z15a3z15a: 建議:未達違規 03/17 19:34
→ s3z15a3z15a: 補充:未提供判決書佐證 03/17 19:40
→ s3z15a3z15a: 貶義詞字典未提供 03/17 19:44
另外政檢3-2
3-2.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我想問憑什麼此案是由版主主動幫檢舉人提出相關證據
而我所檢舉的案子就被要求提供相關佐證?
版主獨厚此檢舉者?
4)請問sos007sos對於未傳達辯即直接判決是否有話要回應
先前小組已發文要求遵守程序,sos007sos是不是沒看到?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8 11:30:00
本板主依據板規上貼的判決書網址收尋到之證據做為佐證,如果連板規連結都視同不妥,就如同板規可視同無物,以後隨便解釋即可通過。建議:維持原判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8 11:31:00
謝謝
作者: liam1984 (雞巴人13)   2021-03-18 11:42:00
沒有判決書佐證的狀況下 你的回文也明確構成指定對象攻擊 故維持原判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8 11:50:00
要求判決書是用來衡量使用的字詞程度,如果只因點到人就判罰,那我懂了。這裡是心情小組下的版,自己記得你們現在的判決會成為以後的判例謝謝既然都2票確定了,我就走程序了
作者: sos007sos (嘻嘻)   2021-03-18 11:51:00
僅針對4.回應: 違規是本人意見表達,整案並未做出判決,判決結果需多數板主認同,而確定判決應依公告為主,本案尚保有被檢舉人答辯機會。另外依Z板友原文所貼小組判決文,小組長表示程序問題存在已久,版主群對於修改板規這件事都有共識,目前政黑板、政檢板板規修改已有草案,陸續參考政檢板各位板友建議文作為調整,該草案中相關答辯程序也有納入修正,修改完成後會儘速公告予各板友知悉,也因本次修改多項條文,請再給板主群一些時間,謝謝!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8 11:54:00
其實我就很簡單,所有判決是在答辯達到一定程度或完成後才能判決。先判決那麼後面就沒有意義,僅此而已,且這也不是第一次了,小組前天才剛發文提醒而已。任何版主不管立場、黨派這樣做,我都會申訴,非針對個人,謝謝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8 11:59:00
我已做出提醒,並且讓你抗辯佐證https://i.imgur.com/8pLY2tl.jpg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3-18 12:02:00
你的提醒跟他未有先傳喚抗辯再判決無關吧= =程序好嗎假設以後兩個都判過後你再出來提醒也可以合理化它們不傳抗辯的行為???(假設本案已定,將走程序,就這樣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1-03-18 12:08:00
補充:此案指名特定人士與判決書,2大判決因子的佐證都有,請小組長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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