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5-02-16 15:58:32本案不做裁決:
政黑板主有二位甫上任不久,尚在板務瞭解及磨合期,
檢舉案雙方對板規認知亦有所差異,
僅為三方(板主、檢舉案雙方)對板務程序理解認知不同,
孰是孰非難以歸咎。
原處分已解除、也並非檢舉結果最終改判則可判定檢舉人為鬧板。
※ 引述《luciffar (跨蝦小 美宏敢逆)》之銘言:
: 檢舉人 :luciffar
: 檢舉對象:freddy50301,smallxxoo,gerund
: 看板名稱:HateP_Picket
: 訴求內容:板主失職怠惰 板主群違反板規
: 檢舉事由:
: 政檢4-7規定
: 7.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若案件雙方被水桶喪失發言權則轉寄。
: 給板主由板主代為發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