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seraphimm
被申訴人:b0339576
看板板名:Kaohsiung
申訴訴求:解水桶並重審該c之檢舉
申訴內容:
我實在不解 因為該c一直再犯 所以在檢舉區依規定再次檢舉新犯行叫濫用?
是一直再犯 才一直再再次檢 b0339576也多次認同其犯性
對板務處理不解在檢舉區詢問叫 違反板規6-1 對看板秩序造成威脅?
難道檢舉區不是用來板務反應之用? 居然嚴重到未警告即水桶? 這不是正當用途嗎?
站規是有賦予鄉民討論板務的權利 只因該c累犯 就變成針對無理取鬧?
其次 板務處理嚴重雙重標準
以我所檢舉該c的標準為例 該c曾在高雄版多篇公告文吵架挑釁
貴b0339576板主對該c不只 口頭推文提醒=>口頭推文警告=>鎖文=>公告文警告
以此標準我僅在檢舉區反應 的事實應該只有 口頭推文提醒 的處分程度呀
曲解板規違規處分
高雄板規7-2
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若再度發生判處警告,直接以連續犯論處。
7-2即表示板規已註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才是連續犯
居然警告與水桶 依貴板主的曲解 居然是雙重標準 同樣是處分的手段會有兩種標準?
貴b0339576板主: 一年內再被警告才是累犯 沒有一年內再被水桶是累犯這回事
警告才有超過一年非累犯 水桶永遠是累犯.......
所以在檢舉區依規定再次檢舉及對板務處理不解在檢舉區詢問
硬以水桶處分 也就沒板規超出一年非累犯這回事
瞬間把幾年前的水桶加一加硬桶20年? 超人級桶人意識扭曲板規
硬以與該c不同板務處理雙重標準 及扭曲板規7-2一年累犯規定
雙重解釋違規處分 煩小組長主持正義
站規賦予鄉民討論板務的權利因反應板務推文而被嚴懲 有勞小組長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