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認同 TaichungBun板 禁言處分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1-31 23:43:21
申訴人:goodman
被申訴人:NKB285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訴訴求:
1.請對 TaichungBun板板規 2.2.12 之條文進行重新定義以求更完善之設計。
2.明確定義嘲諷的效力與範疇、及詳細列舉板主群以為具嘲諷性質之例句,
並於 TaichungBun板公告之。
3.取消板務對本人之禁言,並於TaichungBun板公告之。
4.本人對板主 NKB285 認真執行板規之舉並無任何怨言,所以不會借由此案,
要求處分板主 NKB285。但全因雙方對於「嘲諷」之見解相異,故產生本次
禁言與申訴案;所以,若申訴得以成功,請 TaichungBun板板主群,
將「阿不就好棒棒、棒棒一百分」二句,於 TaichungBun板明確定義為:
「非嘲諷且可使用之句子」,並公告之。
以防日後仍有宵小濫用檢舉權來迫害與其意見相左之人士。
申訴內容:
1.本案事實部分
本人於2015/01/30於 #1Kov9L7- (TaichungBun) (如Schaf的附件:證一)
推文表示:
→ goodman: #1KodmlPV (TaichungBun) 這篇建議文你的高見又在哪? 01/30 22:53
→ goodman: 喔喔最後兩句喔 棒棒一百分 01/30 22:53
經 TaichungBun板 板主 NKB285 判定第二句符該板板規2.2.12之「嘲諷行為」,
故禁言28日。本人不認同此句具有嘲諷之效力,與板主 NKB285 良性溝通後
(如附件:證二),依照正常程序,提出不認同禁言處分之申訴。
2.理由部分
TaichungBun板板規 2.2.12 判定標準空泛,板眾無以為據
該板板規 2.2.12、既該板板主所發#1Kmstq6N (TaichungBun)
[公告] 戰文判斷標準(如Schaf的附件:證四)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又該判斷標準僅有說明1.檢舉適格之主體 2.黨工侮辱之判定方法
板眾實無法於上述規定及補充規則中得知該條所謂嘲諷、酸文、威脅等等
其他構成要件之標準;
此情除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外,板主判定標準亦不明確,造成持反對意見之板眾不利,
以上查遭刪推文皆屬反對板主之意見可稽。
結論:
A.本人推文屬於適法中性評論,實與板主所謂2.2.12無關,判決不合理。
B.現行板規就2.2.12之解釋貧乏,板眾無以為據,流於宵小濫用檢舉權逼
迫板主行不當裁罰之工具;就算板主認為某某文句屬嘲諷行為,但就因為
板規2.2.12之解釋貧乏,沒有足夠的解釋空間,易流於意識形態之爭執。
故請 TaichungBung板 板主群:
「明確定義嘲諷的效力與範疇、及詳細列舉板主群以為具嘲諷性質之例句」
此致
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組務板 公鑒
額外註明:附件之證一、證四,因與Schaf之議題相同,
為使不浪費板面空間,故直接標註使用Schaf之附件;
若此舉不合規定,請小組長告知,本人再另行補上。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1-31 23:47:00
禁言公告因禁言中無法轉錄,請NKB285板主幫忙轉錄,謝謝抱歉忘了說,因議題相近,所以有小部份內容挪用Schaf板友的文字並做適當修改,請Schaf板友見諒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5-02-04 13:30:00
判定 喔 棒棒一百分 為嘲諷 與申訴人意見相左請組務判斷 交由組務主觀認定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2-04 13:39:00
改個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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