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使用者所提出之建議,
關於使用者所提出之三點建議,
第(1)、(2)點:
使用者提出:
實務上使用者若被刪文後,該文章不會有備份,僅有具備板務、組務資格以上人
士才有權限調閱相關文章。然而組規卻訂定申訴人需自行檢附,此舉恐怕強人所難且
多此一舉。
首先,向一般使用者索取需權限調閱文章,此舉不妥,應改向板務要求才是;其
次,一般使用者可能不曉得該向何人求助而自認倒楣放棄申訴,此條文可能間接扼殺
使用者權利;最後,即便使用者曉得該向何人要求調閱文章,仍不排除板務拒絕、故
意在72小時後才回應等等人為因素。
建議應將相關規定改向具權限人檢附或另公告相關規範確保使用者權利。
組務回覆如下:
依據站規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11PhstD5 (PttLaw)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需附上相關證據始符合申訴程序,
本組上層群組板板規亦針對上述所稱證據,提出須由申訴者自行舉證之規定,
[公告] About_life 板規-20121015 #1G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