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ouly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標題: Re: 退回文章(6-1:使該公司違反廣電法15條 屬爭議內容)[新聞] 高雄
時間: Thu Mar 28 20:40:49 2019
您好:
一間在台灣如果要發節目內容的公司而被規範要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公司,
您藉由您非公司的人代為轉發,走這樣的漏洞這本屬爭議事件,該爭議事件
在高雄板上也引起譁然,判決公告後多數板友也採取正面的態度待看,若這
麼多客觀的事實都無法說服您當時的發文是屬爭議內容,那我也沒有辦法。
希望板務可以說服您。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bouly (小志)》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我想您完全誤解了,中國新聞社屬具有衛星及電視頻道的公司,如果該公司
: : 要在台灣發送節目內容則需要在台灣有分公司,由您發送當然在台灣並不違法
: : 但是您的行為等於可以使該公司有違法之虞,這屬爭議內容所以是以6-1 屬爭議
: : 內容判處 警告 併 退除該可能使該公司違法之文章。
: : 如果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則是以 1-4 水桶一年判處才對。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抱歉,無法認同
: 那我可以向組務申訴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