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台南板主不當水桶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2019-05-11 01:13:13
未依組規附上相關證據,程序不符,
與板主確認過,申訴人有與其溝通紀錄,因此組務板不處以水桶罰則。
※ 引述《AllBlack (All Black)》之銘言:
: 申訴人:Allblack
: 被申訴人:Bignana
: 看板板名:Tainan
: 申訴訴求:撤回水桶
: 申訴內容:#1SmRchdm (Tainan)
: 本人謹在推文說某版友行為類似韓粉,版主竟指摘此言論為攻擊版友,並水桶一個月
: ,本人認為此項處分不合理,故申訴之。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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