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3]不服WomenTalk板主gxu04禁言30天處分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7 14:58:17
※ [本文轉錄自 microXD 信箱]
作者: microXD (XD)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討論] 同婚改民法通姦怎推定?伴侶盟為何主張廢
時間: Tue Nov 22 07:01:07 2016
同婚改民法通姦怎推定?伴侶盟為何主張廢除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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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伴侶盟網站
事實上,若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且通姦罪有朝一日被廢除,那麼無論是同性或異性,
都不會因為發生婚外性行為而被刑法處罰,因此,不會產生僅有同志除罪的結果。
至於廢除通姦罪社會家庭是否會大亂?其實世界各國還存有通姦罪的國家反而是極為少數
的,已經廢除通姦罪的國家(例如:德國、日本、中國),人們並不會因此就特別容易外
遇,反而是台灣和韓國還存有通姦罪,但外遇偷情的行為顯然屢見不鮮,也就是說,通姦
罪的存在和人們是否會偷情其實沒有必然關係。至於,伴侶盟為什麼認為應該要廢除通姦
罪,請看後附的伴侶盟「通姦答客問」。
關於您提到立法順序應該先推同性婚姻再提伴侶制度比較容易獲得成效,其實也是見仁見
智。伴侶盟認為,若僅推動單一制度改革法案,無論是先推同性婚姻,或先提伴侶制度,
都有可能難以避免另外某些明顯的負面結果,因此唯有一次將「理想目標」同時推出,才
有可能清楚闡述伴侶盟「自由戀愛、平等成家」的理想,也才有可能爭取到社會各界更廣
泛的支持。
立法成功(並且在短時間內快速成功)絕對是伴侶盟的理想,但立法過程也是社會改革的
過程,我們希望伴侶盟的立法行動不只是法律上的變革,而且是社會意識的變革,不只是
要求婚姻平權,而且是重新審視現行婚姻制度對人民親密關係實踐的影響,並且提供可行
的路徑,讓人民的親密關係更容易朝向民主協商的發展。伴侶盟推出三胞胎的多元家庭民
法修正草案,不只是為了同志朋友得以平等結婚,更重要的是維護台灣多元家庭的成家權
利,把家庭的定義權從國家律法中鬆綁交還給人民,由人民自主決定何以為家,誰是家人

伴侶盟此次推出的民法修正草案並未包含刑法239條通姦罪的修正條文,首要原因在於伴
侶盟所提出的草案是「民法修正草案」,而廢除通姦罪涉及刑法修正,因此在立法技術上
必須另案處理(也就是說,必須另寫一份完整的刑法239條修正草案,並就此修正案徵詢
與遊說立法委員的支持),因此,雖然伴侶盟在理念上絕對支持廢除通姦罪,但是在資源
有限的情況下,必須調配各項工作的優先順序。在伴侶盟成立之前,廢除通姦罪的議題已
經有特定婦女團體與性權團體推動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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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偕同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陳昭如及高雄市天晴女性
願景協會理事長譚陽等人召開記者會。尤並與婦女新知基金會聯合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
共同發起連署行動
「即便是夫妻之間,也有性行為自主權。」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莊喬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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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edy: 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這三小?所以咧11/22 00:35
→ needy: ?刑法是給你復仇用的喔?刑法的謙抑性懂不懂? 你這篇對通11/22 00:35
→ needy: 姦罪的理解超級落後 早就被打臉無數次了 通姦罪在實務和理11/22 00:35
→ needy: 論上早就被認為是超爛法律了 你還傻傻相信通姦罪好棒棒?11/22 00:35
→ needy: 去google一下現在全球保留通姦罪的都是哪些落後國家好嗎?
來看民法1052條離婚要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警方無法介入你要怎麼採證,法庭上沒證據你要怎舉證,民事離婚訴訟你要怎證明與配偶
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現在民事求償大部分是刑事附帶民事,就算刑事上通姦罪輸了民事求
償官司還是可能會贏,現在刑事上的通姦罪若廢除警方無法介入採證,你民事上民法1052
的離婚訴訟跟求償要怎麼舉證,官司也不用打了!
以下舉的例子說明的很清楚,你的說法跟伴侶盟網頁寫的超像~
外遇與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問題
https://goo.gl/oRkzBX
※ 引述《microXD (XD)》之銘言: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姦罪怎麼推定?
舉個例子lesbian通姦罪要怎麼認定!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改性交好了,lesbian觸犯刑法239條要怎麼推定,找不到套子通通無罪啦
修民法之後就好像就不可能讓通姦罪存在,通姦改性交好了如何推定lesbian性交,現行
實務上找到衛生紙沒找到套子也只要說對方擦過的再拿來擦,這種理由法官也會採信
「通姦」,實務普遍認為,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觸才算,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等,都不成
立通姦罪。(少部分法官則認為通姦的定義應該和「性交」等同,只要以性器官或性器官
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接觸他人之性器官、肛門或口腔都算,而且社會大眾觀念認
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應構成通姦罪),因此在刑法無罪推定原則下,法院在
認定行為人有為通姦、相姦行為,必須證明有婚姻關係外之「性行為發生」,若依行為人
之陳述,或是通訊資料等等最多都只能證明其與他人之配偶間曾有擁抱、接吻、撫摸之行
為,而無從確實認定有無性交之事實,法院則應須嚴格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能以間接事
證自己推斷或臆測其等間必有性交之情,而定行為人的罪。
若照現行提案版本,改民法之後廢除通姦罪好像勢在必行,因為女同志的通姦難以認定,

要再傳一些騙人說貼了!歷年民調不讚成廢除的都佔壓倒性多數
通姦罪一廢 民事更難告…檢察單位完全無法介入偵辦,你可能還沒採證到就被告侵入住
宅,防礙秘密了,本還來就難舉證的東西,打民事訴訟求償的難度又更高了,不只民事求
償的官司可能輸掉,離婚訴訟法院也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講白了直接改民法通姦罪的廢除好像勢不可擋,歷年民調反對廢除的都佔壓倒性多數,多
數人都是正面看待同性婚姻的,但直接改民法絕對會影響到異性戀,許多嚴肅看待這議題
的人,並非不友善不尊重同志,而是希望能理性務實的討論,使決策更周延,無關同情與
否,
就法論法。上街的人有部分也是支持同婚的但反對直接改民法希望制定同性伴侶法,不要
扯到藍綠,民進黨內也有不同聲音的,要朕意即黨意恢復集權嗎!
過去曾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晚晴協會常務監事紀冠伶,近年改變想法反對除罪,「我看
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紀冠伶表示,通姦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夫妻間
的問題,而是整個家庭的問題,通姦罪中確實是有「受害者」的,「難道我們不該透過刑
法制裁加害者嗎?」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
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
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
維護的重要依據。
最高檢察官朱富美呼籲,政府修法應避免「知識分子的優越感」,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
婚姻不一定要有「愛」,不一定要「很神聖」,只要能維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
姦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
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
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
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
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朱富美強調,很多民眾的婚姻制度,就是要靠法律來維持,通姦罪絕不可廢。一名女律師
上台發言時更質疑,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背後動機,不外乎就是性自主、性解放,「這
樣對國家真的是件好事嗎?」
大法官釋憲後也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
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
歷年的民調也是反對廢除通姦罪遠高於讚成,而伴侶盟歷年來的主張則是廢除通姦罪,主
張性自主、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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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套用現行民法,等於是我們社會立了一到高牆阻止gay或lesbian回到異性戀的可
能,因為現行的民法若不是雙方合議離婚需打離婚訴訟,須符合特定事由始得訴請離婚,
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或是要愛上異性的同志除了本來就要付出的贍養費外另外給付高額
精神賠償。
看看民法特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
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
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
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各國同性婚姻來看,雙方關係的解消(dissolution)沒有一部法律是像台灣民法一樣定
需要雙方的合議
以法國、德國與英國伴侶制度來看,法國伴侶關係的結束方式與多元
成家草案裡之規定十分相近,伴侶可以雙方合意或單方結束關係,而後續
的權利義務依照彼此當初約定處理。
德國與英國則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如德國分居達一年且無法期待關係
繼續、英國分居達五年),可以向法院請求結束伴侶關係;關係結束後,
德國與英國皆設計有贍養費與伴侶退休年金分配的請求權利。
有人說同志是天生,立一道牆阻止他們返回異性戀很好阿!
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1. 在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提供較好的退場機制:現行婚姻制度下,
除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外,依民法規定,原則上須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訴請離婚,造成婚姻常在雙方十分不堪的狀況下收場。若在伴侶
制中得由單方解消關係,即可在關係已難以維持時結束。
2.使伴侶積極面對與經營關係,重新思考關係的意義:單方解消制度的存在,
或許更能迫使伴侶面對彼此遭遇到之問題,積極經營雙方關係,亦重新思考關係的價值
與意義,而非以法律規範作為逃避問題之方式,並以制度束縛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簡單,可能未經深思熟慮: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侶可能一時衝動、未深思熟慮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許可以有猶
豫期或其他程序設計作為緩衝,並加強他方收到通知的確認義務。
但許多案例顯示同性戀與異性戀不是完全絕對的,不能完全劃分切開,遇到對的人還是
可能轉為異性戀。最新的研究也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舉兩個例子
摘錄之前新聞
[女造型師今年7月挺身而出,一度背負「想紅、要錢」罵名,但也給了其他受害者勇氣
,接連指控秦偉獸行,昨女造型師得知秦偉被起訴,泣訴:「老天爺終於還我們公道!
」她最近交了男友,對方告白其實6年前在MOMO台工作認識她就喜歡上她,只是她當時
表明是女同志,對方只好放棄,如今閃電在一起,也陪她共度這些日子的煎熬]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郭大衛率先表示,他是一個同性戀過來人,但是現在已有異
性戀家庭。他很感謝過去父親態度「中立」沒有特別支持鼓勵他,否則自己現在不知道
會走上什麼路。他說,過去自己有過10個同性伴侶,其中7個只有肉體關係,其他的感
情也僅維持1個月,但是現在與太太結婚半年,感情只有越來越好
最新的研究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參引用文章的第五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有人會說那就修改民法讓離婚不用雙方合意就好了,想想看父母在你嬰兒時就因產後憂
鬱離婚,讓你生長在單親家庭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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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16日意見書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逕將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係社會多數現
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此外,法務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
「父母」用語可能也須一併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雖未將「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別用語全面移除,但所謂 「
平等適用」用語,現行法制並無體例,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
義務之規定」為適用範圍,其法律明確性仍有斟酌空間。
法務部重申,民法是以異性戀為基礎制訂,若修改,會連動到很多法令,會涉及112個
法令,356個條文
#不要再拿改972條說貼誤導社會大眾
法務部講的很明白這樣改會混亂
部分內容出自
同性伴侶法對比改民法對社會的衝擊Q&A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作者: maingjo (英九)   2015-11-22 07:30:00
作者: death840922 (饅頭~)   2015-11-22 09:04:00
滾不懂法硬要欸,刑法第十條讀一下好嗎?
作者: x19x (心輪)   2015-11-22 09:14:00
怎麼又你啊,每天強暴我的眼睛
作者: kolod546 (kolod546)   2015-11-22 09:16:00
別亂誤導大家了
作者: fattyfatty (小胖子)   2015-11-22 09:26:00
太長了
作者: x19x (心輪)   2015-11-22 09:37:00
所以你只因為同性戀無法採證通姦就反同?笑死我了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5-11-22 09:41:00
同志鐵粉一大早就崩潰了喔
作者: x19x (心輪)   2015-11-22 09:44:00
winu 我看你倒是到處噓同志噓到崩潰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5-11-22 09:51:00
每日一笑www
作者: ArrancarnNo4 (4號)   2015-11-22 09:59:00
你不懂法律欸
作者: jai23012 (jai23)   2015-11-22 10:12:00
因為無法有效適用在佔人口不到2%的族群(女同志)就要把法律廢掉,你在教大家什麼叫因噎廢食嗎?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5-11-22 10:34:00
這個帳號是都不用睡覺是不是....從八掛版到女人版無一不po,都是反同議題信個宗教有必要這麽癡迷嗎??
作者: microXD (XD)   2015-11-22 10:40:00
我什麼時候反同,我支持立伴侶法讓同志結婚也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5-11-22 10:50:00
最好笑的是這個帳號都po過時的法律,要剝奪他人的權利拜託做個功課好嗎…派個有戰力的來好嗎…這個帳號是不是同志團體放在盟盟的臥底…根本就是反宣傳啊…
作者: death840922 (饅頭~)   2015-11-22 10:53:00
ㄏ,衛生紙不能定罪找按摩棒啊,你哪間法律系說出來比比看?你今天不是法律人,說這種屁話誰來誤導的?你以為異性戀通姦就抓的到?實務上要廢通姦罪就是因為抓不到啦
作者: mimihi (我沒戴放大片)   2015-11-22 11:00:00
此id必噓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5-11-22 11:01:00
還有啊,秦偉是異性戀,這個帳號不就證明了性侵這件事跟性傾向無關,是跟人有關~
作者: dwill5566 (東海喇叭王)   2015-11-22 11:13:00
先去問問看法律系的再來發文 不要以為法條是中文自己一定看的懂 加油好嗎通奸罪在法理和實務運作上有多大的bug你知道嗎? 有多少台灣人本來都天真的認為通姦罪是無敵結果下場有多淒涼你知道嗎?業餘就不要假裝專業 很可笑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5-11-22 11:18:00
謠言製造 呵呵
作者: c80352 (諳語)   2015-11-22 11:20:00
ID噓文系列
作者: gundamf91 (還在想)   2015-11-22 11:35:00
看不下去了,你是不是真的臥底的?拜託一下行行好你這樣是在拉低下限,反對沒關係不要這樣子硬搞好嘛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5-11-22 12:25:00
好可憐 怎麼被噓成這樣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2 14:01:00
這個人可以檢舉嗎
作者: CAIND   2015-11-22 14:03:00
講這麼多都廢話 回你們FB取暖好嗎?別來秀下限
作者: huhu0830 (妍安)   2015-11-22 14:56:00
發生省魔術
作者: pickmeup (pickmeup)   2015-11-22 14:58:00
秀下限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5-11-22 17:11:00
我認得這個ID X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microSD (CLASS⑩)   2015-11-22 21:26:00
好丟臉 我的ID怎麼會跟你這麼像...
作者: owaru03 (九千歲)   2015-11-23 00:43:00
真的差點誤認樓上的ID
作者: Jade3P   2015-11-23 15:36:00
先噓再看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5-11-23 18:51:00
可是同性婚姻通過前 同志本來就可以隨便劈腿而不構成通姦罪啊 同性婚姻通過後至少外遇會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 不是離你的禁止淫亂的理想近一點?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5-11-24 09:19:00
你可以做好功課再po文嗎 反同的舉證水準只有這樣 呵呵
作者: waynehandsom (小鮮肉)   2015-11-24 17:27:00
每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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