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WomenTalk板板主DenTisGirl水桶判決

作者: steve1121 (o'.'o)   2017-11-12 16:51:57
檢視本案申訴主文及相關證據,
其主要的爭議為使用者不服板主判定所張貼的文章屬「幻想文」違規。
首先,先說明一下
看板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然針對板主判定是否符合違反板規「幻想文」的規範,
其判定標準雖屬較具模糊的空間,但板主仍有一定的裁量權判定是否違規。
簡單來說,板主判定使用者張貼文章屬「幻想文」違規,這是站規賦予板主的權力。
(涉及制定板規權與看板文章管理權)
檢視使用者與板主間的溝通記錄,
以板主的立場,使用者若可為本案提出相關事證,
證明所張貼的文章非屬「幻想文」,板主即可為使用者進行改判。
以使用者的立場,使用者認為相關事證均涉及個資,
故不會為本案提供相關的證據。
組務認為使用者的考量並非無理,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針對個人資料的定義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組務建議使用者可使用馬賽克或其他的技術,將上開關鍵的個人資料進行遮蔽,
以避免讓他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為處理本案,針對該文章是否屬「幻想文」一事,
組務仍需使用者提出足以證明該文章非屬「幻想文」的相關事證,
使用者若認為相關事證均屬較為私密或屬個資的資訊,可站內信組務信箱即可。
例如使用者所提的事證若為教材含有青蛙排卵期的章節,應非屬個人資料,
若該章節中有手寫學生姓名,可為其遮蔽,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其他事證亦同),
若使用者認為非屬個資但屬較為私密的資訊,亦可選擇站內信組務信箱。
另針對本案申訴主文中,使用者的說明
「一年前發那篇文時,朋友的學生還念小學,當時其實只教授到青蛙假交配這段
 我聽他的敘述覺得很好笑,加油添醋一番當作自己的經歷PO出去了
 因此那篇確實是幻想文,而當時板規並不禁止。
 一年後學生上了國中,好死不死真的上到這個了
 (其實是他上課時自己無聊引申過去的=_=)
 我跟他說我一年前PO過類似的文,幫他改了幾個地方重PO一次,他也沒反對
 可能我用字不精準吧,這篇文章的文字確實出自於我
 只不過是別人的經歷,才會標註「代PO」。」
請使用者撥空說明一下,原代po文章的內文為何? 及修改了那些地方?
若僅為口頭敘述,亦請說明兩者間的差異。
針對在你朋友的經歷中,他的學生是否亦有以下相同的對話?
「像是什麼青蛙假交配的
 我就只能用很隱諱的字眼,什麼公青蛙疊在母青蛙上面
 趴搭趴搭~」

「教到排卵周期的時候,妹妹一臉天真的問
 妹: 為什麼叫做安全期? 是做什麼事比較安全啊?"
 我: 就是...那個...」
若有相關事證(含代po一事),亦可提出。
關於組務要求使用者提出的相關事證及論述,使用者可提出,亦可不提出,
組務都予以尊重。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請使用者於七日內提出本文前述相關事證或說明,逾期未提出者,應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作者: gannimade (威猛先生)   2017-11-17 22:24:00
不管啦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啦 人家4小組長耶
作者: cute320518 (cute320518)   2017-11-17 21:46:00
舉證責任分配是要落在板主方面,因此她有相當事實證據證明板友幻想才水桶,所以應由板主提出所依循的證據。
作者: gannimade (威猛先生)   2017-11-12 19:28:00
哇靠 給人做板主 不用明確事證 就能判定水桶喔 那哪個瘋子板主單憑感覺把每個他看不爽的都桶了 還要所有被桶的提出證據?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7-11-12 19:30:00
請問是直接回覆這一篇嗎?
作者: coyuki   2017-11-12 19:38:00
翻譯:板主有權想桶就桶 不拿出證據證明 就乖乖被桶啦這篇看似合理 但實則開了好大的後門 釣個資大賽開跑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7-11-12 20:28:00
小夫不EY
作者: gannimade (威猛先生)   2017-11-12 20:37:00
板主不用明確事證 依感覺桶人 那把組務板廢掉算了哪裡的法律是法官無證據把你抓去關你還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你無罪
作者: SnowAmy (小雪)   2017-11-12 21:10:00
請問 "本站之要求" 是什麼意思?層級到哪裡?是站務層級?板務層級?一個不是站務層級事件 為什麼可以要求使用者提供事證?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11-12 21:30:00
呵呵,考量並非無理,但我還是要弄你http://i.imgur.com/w56DnXH.jpg這個板主在組務跟申訴者還是在用這種酸言在應對耶,這也叫開啟辯論?
作者: DenTisGirl (殫題思 女_)   2017-11-12 21:40:00
對不起,因為剛好是學過的東西,認為使用者辯解太誇張,一時沒注意語氣。非常抱歉。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7-11-12 22:00:00
建議SnowAmy爬一下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作者: steve1121 (o'.'o)   2017-11-12 22:04:00
@lturtsamuel可直接回覆這一篇。@SnowAmy依本組組規第 2 條,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組務在處理使用者的申訴案,均依「Ptt申訴制度變更」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組規及執行。若為處理申訴案,其「本站」應可視為本站各級管理人員,小組的申訴案件即為小組長。另外在本文中亦有提及使用者可依組務要求提出相關事證及說明,抑或可不提出。另重申針對此案,組務並無要求使用者提出個資,請使用者詳讀本文,不要再誤解。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7-11-12 22:38:00
挖塞 猛 真的猛 佩服的五體投地
作者: moumoon5566 (廢文果實能力者)   2017-11-12 23:28:00
@@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11-13 01:42:00
你到底哪個學校啊?我都搞不懂站務需求的層級比我們國家法令還嚴格阿 顆顆
作者: ailanous (SoakingWet)   2017-11-13 04:31:00
這種亂版文被抓就摸摸鼻子,不要整天想靠鬼扯戰版務。有點腦都可以看出該文為低級幻想文。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7-11-13 07:55:00
我想獨眼龍知道 根本不是幻想文的問題 是劉伯溫開水肥車的問題吧 開水肥車真的很厲害
作者: SnowAmy (小雪)   2017-11-13 08:20:00
既然小組長同意 那有沒有考慮把幻想文板規加回去?反正只要要求"事證"就好 證明無辜是使用者自己的事為了水桶一個使用者 這樣千方百計的 誰都看的出來而這個千方百計 卻容易造成後患 容易被依法泡製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7-11-13 08:53:00
先桶再拿個人私生活資料證明自身無誤,這例不可先開zz有心人要選上板主很簡單,拿以前的判決記錄出來要脅私人資料更容易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7-11-13 10:39:00
早起再來卡一下♥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11-15 00:47:00
果然檢舉王還是有腦袋 但請你去管一下看板好嗎
作者: underheart ( )   2017-11-15 15:14:00
荒唐,若將關鍵個人資料遮蔽,如何識得為上訴人之提供證據?
作者: SnowAmy (小雪)   2017-11-19 09:45:00
看了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原來這裡是法庭板?有開啟辯論庭?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