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Gossiping 板主 jacklyl 判決

作者: loveve5566 (PAVONEPOI)   2017-11-23 22:30:39
推 RandyMarsh: 依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油性與保險套共11/23 10:21
→ RandyMarsh: 用並非規定內的危險性行為,你的前提根本是錯的,哪11/23 10:21
「保險套與油性潤滑劑共用」完全符合這條啊~
不知道你在跳針甚麼
一堆醫學實證、報告,衛福部說了幾年說到嘴爛還請4X貓拍片宣傳的危險性行為
結果你硬要跳針說不是
不然你拿這條去告衛福部說他們曲解法令好惹,你就是這個星球的愛滋權威
→ RandyMarsh: 來的我明知 11/23 10:21
→ RandyMarsh: 你我對於規範內容認知不同,我也接受其他版友提醒加11/23 10:22
從來不是認知不同,你就是知道是危險性行為還上來造謠,證據我都準備兩份了
1.如果你真的是認知不同,
你對於你的文章下推文指正你的板友
應該會回答油性潤滑液跟保險套共用不會導致得病、自以為是的罵對方弄錯安全的定義
(如同你現在的嘴臉)
而不是說那些被你的惡意造謠所傷的可憐人,因此得病的是「活該」
可見你早就知道共用是有致病的危險
2.兩年前你的發文文內就清楚寫了
「並採取下列正確防護措施,以避免感染愛滋:
3.發生性行為時,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並搭配水性潤滑液。」
你要硬掰你不知道,是這樣喔 (笑)~
批踢踢實業坊使用者條款
4.使用者帳號、密碼及安全
使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您將負完全的責任。
回去看一下使用者條款吧,完全的責任,你的解讀是 ─我不知道我的發文嗎?
※ 引述《loveve5566 (PAVONEPOI)》之銘言:
: 1. 這裡不是衛福部、更不是檢察署,RandyMarsh應該花時間向組務解釋
: 自己為何明明知道「油性潤滑液與保險套共用是不安全性行為」 卻惡意散播
: 被推文、檢舉指正後,嘲笑被你謠言誤導因而得病的板友活該
: 還用似是而非的似是而非的話術狡辯
: (你的詭辯要是成立,那蒙眼過馬路,在被車撞上前也是安全行為啊~~
: 我三叔的二嬸的阿公張眼過馬路也被撞死了,既然都會死的可能,那蒙眼過馬路
: 怎麼是危險行為?)
: 2.雖然不是這次組務的工作範圍,但你以為普通民眾就可以惡意散播傳染病訊息嗎?
: https://goo.gl/aDmTj1
: 如涉及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或他人者,將可依第六十三條規定,最高可科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金,請民眾
: 切勿以身觸法。
: 然後我知道你要跳針「愛滋不是流行疫情」
: 可是「流行疫情是衛福部認定的」
: 如果你想知道「愛滋病是不是流行疫情」,你可以去八卦板再惡意散播謠言
: 我會去向衛福部舉發,讓RandyMarsh知道衛福部認不認為愛滋是「流行疫情」
: (你這樣子的跳針,其實又是一個心虛嘴硬了,
: RandyMarsh你不是整天在八卦板"宣傳"愛滋現在通報"又創新高",在男同性戀族群
: 愛滋傳播的多麼嚴重,對台灣造成多大的威脅blah blah,怎麼現在又改口啦~)
: ※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銘言:
: : 針對申訴人引用https://goo.gl/sqAh5w此連結內容
: : 更可證明申訴人是故意拿錯誤的法條指稱本人違法,扼要駁斥如下:
: : 一、連結文章內容:「
: : 除了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疫情資訊有明確之權責分工外,傳染病防治法第9條亦針對
: : 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及其所屬人員發表之「傳染病訊息」及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
: : 情」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予更正。而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及其所屬人員與傳播媒體
: : 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9條規定時,中央與地主管機關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處新臺
: : 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6條,如果學術或研究機
: : 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64條規定處罰者,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
: :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之所以「併罰」機構,是因為這些機構負有監督管理之責。
: : 所稱「傳染病訊息」,係泛指所有與傳染病有關之訊息,包括傳染病病例定義、流行病學
: : 相關資訊、流行疫情及防治措施等相關訊息。
: : 二、根據上開連結文章內容,傳染病訊息的不實,規範主體是
: : 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及其所屬人員或傳播媒體報導
: : 本人皆非上開身分,豈有可能觸犯上開規定
: : 三、申訴人故意拿「傳染病訊息」之定義,混淆「流行疫情」之定義
: : 更顯然是斷章取義、曲解連結文章
: : 故意對本人為引戰、誹謗,請小組長一組務板規禁言之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6-11-23 10:21:00
依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油性與保險套共用並非規定內的危險性行為,你的前提根本是錯的,哪來的我明知你我對於規範內容認知不同,我也接受其他版友提醒加懶得跟你跳針了,兩造攻防充足,給小組長判了我針對我貼的新聞,本來就不會對新聞內容全面認同,這有什麼好拿來佐證的,你貼的新聞也只有建議說「用水性較安全」,沒有說其他的,你說所以非用水性潤滑等於危險,這邏輯根本不通,非用水性邏輯上目前至少存在兩種,包括用油性或沒用任何(水性)潤滑,難道沒用(水性)潤滑也叫危險?
作者: XXXXSHIT (給我八千元 我給你五顆星)   2017-11-24 13:22:00
搞笑喔 只要沒有破掉就是安全的 不會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吧
作者: loveve5566 (PAVONEPOI)   2017-11-24 13:30:00
@XXXXSHIT,沒錯,蒙眼過馬路,只要沒被車撞到就是安全 (笑)如果你以後有小孩,希望你能把你的"常識"傳承下去喔不要把你的"常識"不小心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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