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y731之判決

作者: steve1121 (o'.'o)   2018-04-30 00:52:22
援引組規
第 4條  對於板主行使的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
     有異議者、板主需迴避之申訴案、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得於本組
     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
     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二、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
     給組務),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
     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編輯者,視為無效。
申訴人 moonmaker 僅提出申訴主文,未依組規規範轉錄申訴所需相關附件至組務板,
本案仍屬缺件。
然板主 Kay731 已推文告知該處分案已改判,故本案判定予以退回。
若申訴人仍不服板主的判決,可再寄信向原判板主說明不服判決理由,
板主會判定是否改判,若仍不服判決,可至組務板重新提出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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