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組規
第 4條 對於板主行使的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
有異議者、板主需迴避之申訴案、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得於本組
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
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二、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及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
給組務),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
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編輯者,視為無效。
請申訴人(joned)於三日內轉錄下列文件至組務板,逾期不受理。
a) 被處分文章備份
b) 板主處分公告
轉錄方式可參考本組置底公告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之Q1。
c) 溝通信件記錄
備註:經組務判定不受理之案件,日後針對同一處分案均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