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lothes板主不當解釋板規判決

作者: kaztel (ketsu)   2018-12-09 19:27:21
2.本板僅提供個人衣物商品交流,請店家、專職賣家、代買勿在此刊登自家商品
湊件數、湊重量、先買後徵等非因個人需求購買的商品亦不得刊登
以上是該板板主宣稱本人違反的板規
該板主宣稱,我是因具代買身份,刊登自家商品違規,這說法十分不合理。
第一該板主只刻意針對身份,卻不管該文是否符合『個人用品』的板規原則,
該條板規只說不能刊登自家商品或是非個人需求購買之商品,
卻從未提到代買等身份不可刊登其『個人用品』,
也就是說每個人都能在此板不違規前提下刊登『個人用品』不是嗎?
請問為何該板主在沒有『自家商品』證據下,
就可以輕易認定代買身份的物品就是『自家商品』?
這條板規重點是看『個人物品』,
而不是只看代買身份就可以隨意指稱這是『自家商品』,
請問對『自家商品』的定義是隨便以身分擅自決定的嗎?
第二該板主又宣稱對自家商品的定義為『自代購來源購買的商品』,
首先這並未在板規中清楚說明『自家商品』定義為何,
當然也沒有提到『代購來源』的範圍。
再者請問如何界定什麼是『代購來源的商品』?
今天有人去歐美日旅行, 就算非長期只是偶然幾次代買,
是不是以後都不能在clothes板上刊登任何歐美日能買得到衣物物品,
因為皆符合此板主所定義的『購入來源』的物品?
今天是不是只要在歐洲買得到衣物配件都要被認定是自『購入來源』的物品,
或是在台灣買得到的歐洲品牌也要被認定是自『購入來源』的物品?
請問可以這樣『無限擴大解釋』『自家商品』的定義嗎?
今天若是美日品牌在歐洲也買得到,
難道也要被認定符合這種『購入來源』的『自家商品』不成?
又今天有人是台灣百貨公司代買,也別想刊登任何台灣百貨公司買得到,
但明明是因個人需求購入的物品嗎?
今天要是有人去日韓旅遊代買,豈不是也不能刊登日韓貨了?
今天若是淘寶代買,任何看似是淘寶貨但其實是在台灣夜市或服飾店
購入的衣物也不能刊登?
今天要是免稅商品代買,涵蓋範圍豈不是只要免稅店買得到的
都是『自購入來源』物品了?
何以該板主可以自行擴大解釋板規中的『自家商品』的『適用範圍』,
還自行新增定義『自購入來源』不在板規中的廣泛條件來執行板規?
而且對『購入來源』的定義之廣泛,以現在很多人經常旅行代買的風氣來看,
很多東西都能被視為自家商品了。
今天若是我長期不斷刊登各種顏色、不同size選擇的常態性特定品牌特定商品卻稱自用,
像這樣的客觀事實才有根據指控這是非個人用品不是嗎?
再說請問是不是只要是偶發性代買, 因為非長期沒被人注意到代買文,
是不是一樣能刊登這些可能符合該板主所宣稱自『購入來源』的『自家商品』?
請問這樣算是公平執行板規嗎?
此條板規的指的代買難道是專指長期代買身份而已嗎?
該板主自由心證具有針對性解釋執行板規十分不公。
第三該板主又指,由於我的代買文章,凡是這些網站購買的全新品,
不管是否為個人用途均無法刊登,這是為了避免有利用代買服務圖利自身的疑慮。
請問該條板規有提到這些該板主自行擴大解釋的條件嗎?
以該條板規來看,我的物品是出於個人需求購買的商品,
當然就是符合板規可刊登的『個人用品』,
更何況有些是在店面購入,根本不是該板主任意宣稱是自這些網站購入,
這樣片面草率主張因為符合該板主自行定義的購入來源,
所以就自動成了『自家商品』,這未免太過武斷!
該板主擅自以代買身份為判斷理由,自行『無限擴大定義』成『自家商品』非常奇怪,
因為是代買,所以不管什麼東西都是自家商品?
那為何板規不乾脆直說禁止任何代買刊登文章?
顯然該板規並非該板主那樣解釋;
該板板規所述,這是個人衣物商品交流,就算身為代買也有『個人物品』刊登需求,
Clothes板主要本質是『本板僅提供個人衣物商品』的交流,
更沒禁止代買等身份在此板進行『個人物品』交流。
我的文章並沒有違反這點『個人物品』這點要求,
因為既沒有大量特定品牌商品,也沒有各種顏色、size可供選擇,
從客觀事實來看, 明顯並非一般所說的『自家商品』,
而該板主非得以明顯超出該板規規定範圍,
自行解釋訂出其他條件來指控這些是自家商品,十分沒根據。
難道只因為代買身份,該板主就可以無憑無據指控是自家商品, 任意刪文水桶嗎?
第四至於該板主宣稱代買有『圖利自身』嫌疑,
就算是二手品也可能要求代買提供原價證明?
該條板規並未禁止這些身份刊登『個人用品』,
又既然已經是二手品,為何還可以額外針對代買身分提出諸多要求證明?
該板主自行無限擴大解釋『自家商品』的定義,又只針對代買身份作文章,
還主張完全沒有在板規出現的『圖利自身』四個字執行該條板規,十分莫名其妙。
按該板主自行主張該條板規的解釋方式,
是否該條板規應該改為:
每個刊登者都該先拿出收據發票而且還得自行證明是個人需求購入,不然一律禁止刊登。
這樣只刻意針對代買身份要求提出原價證據,就是覺得代買會圖利自身,
但是並非只有代買會圖利自身,照這種邏輯應該一視同仁,
所有人都該先拿出原價證明, 不然都是圖利自身?
何以只針對代買、店家這種身份才會認定有圖利自身嫌疑?
這樣片面認定十分偏頗不公!
況且,該板並沒有任何『圖利自身』的規定,
為何可以突然拿圖利自身為由作為違反板規的藉口?
再說該板主能否提出到底怎麼樣才能證明這是『個人需求購入的物品』?
今天換做其他一般人也無法輕易證明這是個人需求購入的物品?
所謂『個人需求』到底要怎麼才能證明呢?
請問到底怎麼從商品購買來源、原價證明、出售原因判定是不是基於個人需求購入?
還是只要隨便以身份就可以認定,
不是代買,通通都是個人需求物品,而只要是代買,通通都是自家商品?
這樣粗糙以身份認定物品是否是個人物品十分無稽,
況且從這些收據證明要怎麼看出是不是個人需求購買?
難道是用只買一件所以認定是個人用品嗎?
那常見的包色、包款購買就不是個人用品了?
還有又怎麼從出售原因來判定是不是個人需求購入?
該板主這樣無限擴大解釋『自家商品』定義,
特地針對代買身份的『全新物品』指稱是自家商品,
又自行額外新解釋代買的二手品也可以要原價證明,
以上這些條件並未詳列在板規條文內。
該板主以這種無限擴大,毫無根據支持,擅做主張自行解釋執行板規的作法,非常不合理。
至於本人去年那篇文章只有一個包包,現在有兩個,
該板主稱還是可能以刊登多件同品牌類似款式新品,
且未說明出售原因為由判定為非個人商品,
請問兩件叫做多件? 是該板主自行定義的嗎?
該板主自由心證的解釋定義未免也太廣泛了,
而且不僅判定標準完全未在板規中清楚說明.
該板主還可以片面宣稱『不是去年有刊登就突然變成個人商品了』
請問去年非代買時刊登的商品到底怎麼不是個人物品?
既然是非代買時買的當然一直都是個人用品,沒有突然變成個人用品的說法。
請問該板主判斷標準可以一變再變嗎?
一下無憑無據指代買身份刊登的物品是來自代購來源所以就是自家商品,
又指非代買時期刊登的物品也不是突然就變成個人物品,
到底怎麼樣才是個人用品標準,是不是依該板主喜好而定?
是不是一旦有了代買身份,就算過去買的的個人物品全都『突然』變成『自家商品』了?
本人去年沒有代買身份,刊登的東西難道不是理所當然是個人需求購入的物品嗎?
去年因『個人需求而購買是已發生的事實』,
為什麼會因今年身份改變,去年因個人需求購買的事實就不再是事實了?
很明確包包毫無爭議是個人需求購入,
因為照該板主只看身份決定是不是『個人用品』執行該條板規來看,
在去年非代買身份購入的東西不正是『個人用品』嗎?
怎麼又可因現在身份改變而要求去年因個人需求購入的購買來源、原價證明是個人用品?
這樣一味只用身份判定是否個人用品,判斷標準不時變來變去未免太奇怪了,
請問該板規有提到是用身份判定是否『個人用品』嗎?
請問該板規有提到『購入來源』的定義嗎?
請問該板規有提到板主有無限自由解釋板規適用範圍嗎?
請問該板規有提到只要有代買身份, 以前刊登的物品都『不一定』是『個人用品』了嗎?
誰會特地備留這些收據證明? 正因為當初要自用才不會特地留下收據,
會特地留下收據才比較有嫌疑是要出售不是嗎?
要是非近期購買的,沒有特地保留收據, 也可以輕易被認定非個人用品了?
這樣反覆無常隨意擴大解釋『個人用品』定義是公正的作法嗎?
此外板規並未強制要求文章需說明售原因,
何以突然以從未在板規中提到為由去判定非『個人商品』?
現在隨意任何一篇文章,都沒看到有說明出售原因,
是不是這樣也不符合非『個人商品』定義理當刪文水桶?
要是像UQ或是NET,人人都有好幾件,該不會刊登當初包色的兩件全新品,
也可以因同品牌類似新品而被認定非個人商品了?
進行代買的時間要怎麼證明呢? 就是能不能找到去年就有刊登代買文,
目前為止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我在去年就在進行代買。
若商品購買來源、原價證明、出售原因是該板主認定一定要具備的條件,
應該一視同仁,一律要求每個人先出示才能刊登,
只針對代買這種身份而先入為主認定是自家商品,並要求提出各種證據, 非常不合理,
況且這些該板主認為的必要條件也未在板規中清楚列示,
該板主卻不當擴大解釋該條板規定義、適用範圍,
自由心證針對特定身份執行板規, 於情於理都無法讓人接受。
這樣純粹只刻意針對代買身份,卻不管其他客觀條件,也沒有任何明確證據顯示非個人用品
為何可以片面用代買身份為由,擅自預設通通是自家商品而逕自刪文水桶?
這樣過於草率地只以身份來決定是否有違規,
實在讓人不敢恭維該板主這種管執行理方式。
很顯然clothes板主要就是『個人衣物交流』,
不管什麼身份都有權利刊登其『個人用品』,
『個人用品』才是重點,
並不會因為現在有了代買等身份,
所有東西就算是以前非代買時期的個人物品都自動變成『自家商品』的道理,
這樣過份無限擴大解釋該條板規的作法十分無稽。
按理來說,誰都有個人物品需要出售,
就算是商家、代買等身份也都有刊登『個人商品』需求,
該板主無限擴大解釋『自家商品』適用範圍,
只針對某些身份提出諸多不合理要求證明,
甚至沒客觀證據顯示違規就直接刪文水桶,
該板主為何可以這樣片面決定只要是這些身份都無法刊登『個人用品』,
如此嚴重曲解該條板規,使得明明符合板規的個人用品卻無法刊登,
請問這樣無限擴大解釋板規適用範圍作法公平嗎?
如此毫無根據、自由心證任意指稱非『個人用品』而刪文水桶無法讓人接受此判決,
期組務給予公平仲裁,保障所有人不管什麼身份在不違規前提下,
都能在clothes板刊登『個人用品』的權利,
謝謝。
※ 引述《ely6231 (瀚)》之銘言:
: 首先,本板水桶刪文均會備份到精華區,置底Q&A也有說明
: 你的文章在z-4-16-3-7
: 再來,你被判定非個人商品的原因為: 具代買身分,刊登自家商品。
: 跟湊件數、湊重量、先買後徵等皆無關。
: 我對自家商品的定義為「自代購來源購買的商品」,
: 而由於你在代買板的文章中寫明代買物品為:
: 「英國購物網站或可以寄到英國的歐洲網站代買」,
: 粉絲團也寫明「英國歐洲網站代購」,
: 因此凡是這些網站購買的全新品,不管是否為個人用途均無法刊登。
: 這是為了避免有利用代買服務圖利自身的疑慮。
: 若為二手品,文章內容也清楚表明為個人使用,因故轉讓,
: 則基於本板性質允許刊登,不過我可能會要求刊登者提供原價證明。
: 最後,你提到的去年的文章只有刊登1個Herschel包包,11/20的文章有2個,
: 這種狀況就算您未具代買身分,
: 我還是可能以刊登多件同品牌類似款式新品,且未說明出售原因為由判定為非個人商品。
: 不是你去年有刊登就突然變成個人商品了。
: 不過你另外有提到今年初才開始代買,是這樣嗎?具體是什麼時候?
: 你的回信內容並沒有提到這點。
: 如果你11/20刊登的物品均是在開始代買前購買的,那可以刊登。
: 不過還是要麻煩你另外提供購買來源、原價證明,以利判斷是否為個人用途出售。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8-12-10 09:34:00
請提供購入來源 單據 以證明物品來源 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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