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tock版版主判決

作者: Sirius1812 (Mr.海豚)   2016-08-31 11:56:34
1.
必免勞煩小組長花心思了解狀況,
其實在與schizophrena板友信件往來小弟已經充份解釋板規
最後如他所舉列的[證4]內文所言『我並不接受這樣的說明』
2.
板規1-2-2內第1點 未依範例格式發文者
已明確指示要求照『範例格式』發文
3.
依schizophrena板友所說的:
『格式』 兩字 於教育部辭典的解釋為
1. 規則法度
2. 規格樣式
我想本板規是符合2. 規格樣式的部份,
既為規格樣式,那本身就不能被刪除。
你看過有人把選擇題答案都寫在考券背面,
然後跟老師說我有照順序寫答案為什麼給我零分嗎?
所以板規部份並無不妥。
4.
[證5]部份
當你問我為什麼,我貼板規給你看
你說沒有說不行,我解釋說為什麼不行
然後你說不接受,這種狀況我認為你已經構成騷擾,所以提出警告是正當行為。
5.
[證6]部份,請板友依板規3檢舉規範處理,
一堆這種我被抓了,為什麼他沒被抓,
因為板主沒看到嘛~~阿不然要檢舉規範做甚麼。
以上 麻煩小組長了。
※ 引述《schizophrena (你很記者你很腦殘)》之銘言:
: 由於本申訴對象為stock版版主
: 申請IanLi版主迴避
: 所申訴版主: Sirius1812
: 看版: stock
: 判決原文:#1NnH_Eey (Stock)
: 原由:
: 該看版之版規所規訂之新聞發文格式為
: 1. 原文連結
: 2. 原文內容
: 3. 評論
: 版規的規訂為
: 1-2-2.未依 [新聞] 格式發文,包含:
: 1. 未依範例格式發文者。
: 2. 文章網址過長,不能直接點擊連結來源網頁者。
: 3. 因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
: 有違以上三點者 板規4-1處份
: http://goo.gl/D32b9h
: 『格式』 兩字 於教育部辭典的解釋為
: 1. 規則法度
: 2. 規格樣式
: 所以按照版規, 只要按照格式所指式之 『規則』 所發表之文章
: 均是合於格式, 且版規中並無任何的文字規訂
: 不得刪除指示的文字.
: 版主之刪文已超出版規的規訂, 版規沒有規訂的事卻用來執法, 明顯不符合PTT的站規.
: 訴求:
: 1. 取消警告
: 2. 回復被刪除之原PO文
: 3. 版規加上 "格式引導文字不得刪除"
: 並在引導文字後加上 "此行不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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