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aptic/rayccccc/alones判決 II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12-21 20:26:36
致組務、申訴人,謹回覆如下:
甲:程序部分
一、按照股檢板的程序規定,S文為待處理、待判定或待執行之標記,而M文則是案件結
案之標記,作此設定是為避免案件檢舉人事後滅證,導致無跡可尋的情形出現。是此
申訴人的論述,應無可採之處。
乙:實體部分
一、針對原案被檢舉人的發言:(節錄疑慮較重的部分)
→ guilty13 : 垃圾又回來了 10/19 08:31
→ guilty13 : 看吧,就說了狗改不了吃屎,本性難移啦 10/19 08:54
板主認為,「垃圾」、「狗改不了吃屎」等詞未有指向明確對象,且如要認定為地圖
砲尋釁、引戰,亦有可能造成判決過重之嫌。
申訴人藉此認為被檢舉人之言行針對其而來,應無理由。
二、至於申訴人指摘板主群「包庇」(註一)違規者、「失去公正判斷心」等之事,必須
說明的是,每個案件的情節各有不同,板主自得按前後詞、嚴重性等判斷是否構成違
規。然而誠如前段所言,如果肆意將申訴人自行設想之行為合理化成針對性(或群體
性)之引戰,恐怕對股票板形成不良討論風氣。
且按組務前次宣判之說明,處灰色地帶時需考量當事人感受;然而在本案中,被檢舉
人沒有作出任何點名之動作,所以無法因申訴人所言而貿然處分被檢舉人。
以上說明。
註一:原申訴文寫的是「保庇」,此應屬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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