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法律事務所發來的信,是前公司說我之前網路上PO的心得文涉嫌誹謗
要我删文加書面道歉
我文章陳述都是事實,且沒有辱罵字眼,有講出公司名稱
只是有個人情緒化字眼如:老闆很摳,出國只給美金20買三人午餐
會跟同事a講同事b壞話,跟b講a壞話
老闆喜怒無常
我是想說打算告知來函的事務所: 可以退一步將公司名稱和關鍵字刪除, 但我文中所述
皆為事實並有同事可做證明,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不願刪除文章或做任何道歉
因為查詢後誹謗處罰行為是惡意散布不實事實
我講得是事實,且有證人
主要是希望他了解到,真鬧上法庭,他自己也是沒好處(因為我文章中有公司講公司沒特
休 那就又牽扯勞基法)
不知道板上各位有什麼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