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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我阿嬤一共有我爸(長子),一個妹妹(姑姑)住我家隔壁(以下簡稱為隔壁),後來又領養一
個女兒(另外一個姑姑)住基隆(以下簡稱為基隆),隔壁的第一任丈夫過世後,又結交一個
年紀比他還要大10歲的一個人(以下稱他為"那個老的")。
這個人賊頭賊腦的(對外號稱是菲律賓木材商),因為我姑姑第一任丈夫是肝癌病逝,因此
在十多年前領了4,5百萬的保險金,沒多久就被他第二任挖光光了。
基隆的那個17,18歲就大肚子跟人家跑了,後來生了三個,也都沒有在往來聯絡,我只有
在我奶奶辦後事那次,我爺爺生病那次,及爺爺辦後事那次見過她回來(共三次)。完全沒
有盡到一個子女的義務!
她們兩個目前生活都過得苦哈哈!
我奶奶在過世前年意識到自己的女兒都不可靠,因此便把一塊5分多的農地及我家過戶給
我老爸,隔壁住的那棟及我家這棟透天都是我爺爺出錢蓋的,隔壁那棟房子就過戶給了她
,基隆那個則是分到我奶奶三十萬現金。
我的爺爺於去年四月份過世,在他過世前一年有帶他去立遺囑,內容是當他過世後祖厝給
我老爸,在去年底已過戶給爸爸了。
家裡於今天收到區公所寄來的調解委員會通知單,基隆那個跑去聲請調解,說她也要分財
產。
目前祖厝,土地,透天厝都是我爸爸的名下。
以下是我的問題:
1. 土地與透天厝這部分是在12年前由我阿嬤做主,將它贈與給我爸爸,贈與稅也都是我
們自己繳清。基隆那個是否能主張撤銷贈與? 又不動產撤銷贈與的時效為何?
2.祖厝因為當初家裡沒有多餘的錢繳贈與稅,因此前年就以立遺囑的方式,在爺爺過世後
(去年四月),於去年底便過戶給老爸。
基隆那個能否主張遺囑無效? 或是主張共有?
3.如果將來互告,她有何立場要求我們分給他,我知道她也是有權利主張的,但是所有不
動產都已在我爸爸名下,她的要求我們可否不於理會?
4.下禮拜五(27號)的調解委員會,我們是否可以不到場?直接法院見?
謝謝閱讀,如果有要再補充,我再另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