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判決書內容更新)
案件簡述:
原告與被告建商簽訂專任委託書協助建商整合,與建商持有土地相鄰之地主洽談合建,
整合期間建商不但自己去找地主還私下與地主簽訂合建契約,
原告於是依照合約中條款
「若建商與地主自行達成合建,視同原告協助完成,建商仍須給付服務費」向被告請款,
法庭上被告律師答辯稱合約分為兩個整合階段,
因原告未完成第一階段就向被告表示放棄整合且再無聯絡,
故就算在第二階段私下與地主簽約也與原告無關。
然而原告在準備書狀中提出重要的證據,
表示原告在整合第二階段仍應被告要求持續整合,
並有被告交付給原告之地主合建分配表與建築師設計圖為證(上有日期與被告公司名號)
證明被告說謊。
然法官在判決書中竟然完全沒有提到原告所提的關鍵證據與主張,
就只採信被告說詞,認為原告未於第一階段完成整合故無權請求服務費。
另外補充說明 原告覺得法官審按程序上有疑慮的地方:
1.
問案態度雙重標準 (雖是原告個人感受但有聽錄音的話應該就知道了 )
2.
原告聲請證據要求調「被告」與銀行之間的信託契約與附件,結果法院給銀行的公文寫要調「原告」與銀行的信託契約
3.
法庭問案時講一大堆,結果筆錄只寫一點點,而且法官疑似態度偏頗的問話都沒記載
4.
跟法院的人說要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拿了對方給的法院制式表格填寫申請書送件,結果法官公文下來說沒寫申請理由所以不准,若要抗告請再付1000元重新申請,問題是制式表格根本沒有填寫申請原因的項目欄位啊!!!
(後來知道應該寫"申請狀"好吧這就算我沒經驗吃悶虧但是法院也沒有善盡告知啊,自己發的申請表格卻不能用是怎樣?)
而且申請書和法官拒絕交付光碟的判決書都沒有在閱卷(全卷)的卷宗內
5.
證人到庭作證後就約定宣判時間,要調筆錄查閱證人證詞結果說因為要宣判了筆錄都在法官那裏不能調,要到宣判後才能調,叫我應該當庭確認證詞無誤,問題是沒人告訴我最後一次開庭到宣判前都不能調筆錄,而且就算我當庭確認了,誰知道筆錄還會不會再變動呢?
(這也算原告沒經驗吃悶虧,但總覺得是被故意欺負的...)
6.
被告答辯狀再三強調A證人沒有出庭必要,法官就說因為傳票寄到「被告公司」,但是A證人已經離職了所以被退件沒辦法傳,問題是寄傳票前就已經知道A證人已經離職了卻還是堅持要寄到「被告公司」又是怎樣?
7.
原告所有申請調查證據的書狀,法官全部都再寄給被告一份,包括調閱被告社區的訪客登記記錄表。
(雖不知道是否正常但總覺不妥,被告不會因為被通風報信就搶先把證據銷毀或變更嗎?)
至於其他可以在網路上查到關於這位法官的相關恐龍事蹟就不列入了
以上~
請問各位大律師
如果遇到這樣的法官
不管你在法庭上的主張與陳述再有道理
被告的主張都被你一一駁倒無話可說
但法官都像早已預設立場非要判你輸不可
原因不清楚但可以揣測
那麼律師能有什麼辦法呢?
或者應該這樣問:
如果律師們自己以及多數人都同樣判斷沒有理由會輸的官司結果卻輸給了法官
那還有甚麼辦法呢?
懇請推薦有辦法解決這問題的律師或任何人
可站內信~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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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感謝鄉民的來信推薦與建議
有幾位不錯的律師我或許會找時間去請教他們
對台灣的司法透明度一向沒有信心
法官的權力太大幾乎沒有有效的制約與退場機制
也許是我個人的偏見
也許案情確實不單純
但是面對不公的判決(至少我覺得)
我寧可當追求真相堅持公義的刁民也不要當逆來順受任人宰割的順民
我知道這裏有些法官出沒
敏感尖銳的言辭也許讓公正廉明的法官們看了不舒服我很抱歉
但是除去害群之馬也是洗刷恐龍之名最有效的方式~
至於有些習慣要看法官臉色討生活的律師會看我不順眼我也可以理解
但臺灣應該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對法律的適用與理解應該要有同樣的標準
如果決定判決的法官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對律師來說難道會是好事嗎?
話說回來,如果法官個人的好惡就可以決定官司的勝負,那律師存在的價值又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