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曾在ㄧ棟廢棄大樓擔任無給職的管理員,期間擔任管委會的職務,大樓原本出租率不到2成,後因整理後出租率高達8成。
惟因收取管理費問題與大樓建造人即該大樓持分最多之人有嫌隙,現主委換成該人後,其委託資產管理公司告母親多項罪名,母親因不勘其擾與該管委會簽定和解契約,價金給付完畢。
因為是告公訴罪,所以程序還是要跑完,但現任主委仍然於和解後加告罪名,經我與管理公司聯繫,管理公司堅持該主委是以個人名義告訴,且管理公司不願意提出已與母親和解請求檢方不起訴或缓刑之書狀。
現全案已分偵字,由於偵查不公開,我ㄧ直無法確認母親被訴事實為何…
經過我與管理公司談話後,對方透露是告母親竊佔、財務和行使偽文,其實我覺得家母的罪名很難成立,只是家母有憂鬱症,加上原本好意管理的行為被對方如此對待,心力交瘁。
和解書主要針對財務的部分已經達成民刑事和解,但對造感覺是錢收了還是要用其他理由繼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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