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個資法之濫用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1-30 23:05:02
跟資深書記官請教了一下
他說繕本送達日會涉及利息計算,所以法院是不能幫忙印繕本的,他還說印第一頁寄給對造是菜鳥才會做的事XD
之前在下我請同事送聲請支付命令狀到新北院,新北院對支付命令狀要求的數量比別的法院多,所以同事帶去的狀不夠被提醒之後就馬上去補印了,第一線收狀人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 再打去確認 還被書記官兇回來說:原告就沒準備,我們有什麼辦法!
: : 我說:可是你們只印第一頁,這樣只有第一頁根本無法算起訴狀送達阿
: : 他說:原告沒有準備繕本,我們就不能幫他多印,這樣子是我們瀆職會被告耶!
: : 我說:告?法源依據?
: : 他說:如果幫忙把其他部分和後面證物印了,會有個資法問題你懂不懂!?
: : 我說:我還真的不懂,這跟個資法有什麼關係?願聞其詳
: : 他說:反正你來閱卷就看得到了阿!你不是律師嗎?不方便來你寫個委任其他人來啊
: : 我說:我當然知道閱卷看得到,問題是這樣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對當事人有爭議阿,
: :    而且我還是無法理解為何印起訴狀後面會有個資法問題?
: 你應該用民事訴訟法回他 教他一下要怎麼辦理 搞不好那人只是菜比八的書記官
: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 繕本或影本。
: 然後你用這條電他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 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
: 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
: 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 如果你這樣跟書記官講都沒有用,其實你可以寫陳報狀,陳報法官對造書狀並無合法送達
: 請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裁定原告補正
: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
: 補正。
: 不過他說的沒錯 這不能怪他 原告沒準備繕本 法院的確不能幫原告印
: 如果書記官用公帑幫原告印繕本,姑且不論違反民事訴訟法之原被告程序利益不說,
: 這樣書記官等於利用公帑是圖利原告,是違反刑法的XD
: 但是如果你反應了沒有收到完整的繕本,書記官也表示是因為原告沒製作繕本,
: 那你可以跟書記官說 如果你這樣硬要算書狀已送達 我反而可以告你瀆職
: 這樣也許書記官接下來就知道怎麼做了XD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6-01-31 02:28:00
我一開始也以為自己少準備了,結果也是到B1去補印,原來這不是錯覺...
作者: flyjames (吊嘎英)   2016-01-31 22:02:00
其實我到任新北這麼久都不知道為什麼要比別法院多份@@
作者: fpsprorex (雷克斯®)   2016-02-01 11:06:00
新北印象中好像是按對造人數(n) + 5 份。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6-02-01 16:53:00
在新北聲請支付命令,只有給n+1份,一樣核發支付命令
作者: Dorra (強強滾)   2016-02-01 20:40:00
疑,我去新北也一直都是N+1照樣發給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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