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處理了一個告訴詐欺的案子
被害人不只一位
後來我受其中一位被害人委任處理此案
因為被害人已經跟警察約好作筆錄
當初的想法是因為其他被害人都像同一位警察作筆錄
想說一起作筆錄案件可以一起送到檢察署
我就把告訴狀給同一位警察
而沒有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
並且告訴人也在同一位警察處做好了筆錄
之後我們得知有另外一位受害人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地檢署就分案開了個他字案來辦理
當時警察還沒將該案件資料移送給地檢署
於是分到上開他字案的該股
就直接要求那位警察把關於該案的資料都直接移送給該股
據警察表示移送給該股的時間點大約是八月
但到九月底檢察署都沒有傳喚我們
於是九月底我們寫了一張陳報狀給檢察署該股
表示告訴人對該案曾經提出告訴
請檢察官開庭的時候傳喚我們
但至今還是沒有下文
而且到現在去查案號
依然沒有把我的當事人列為告訴人
詢問書記官都很神秘的說什麼也不能說
只知道該案件至今還是一樣列為他字
(但該案詐騙的狀況應該算是蠻明顯的)
因為也等了幾個月了
擔心案子就這樣子沒有進展也無法追蹤
所以想在這裡請問一下版上先進,
這樣的情況下還有什麼方法,能請檢察署告知案件進度嗎?
或者是因為我處理過程有什麼瑕疵,才導致現在這樣的狀況嗎?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