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作者: nicelad (狗狗)   2018-05-10 20:31:01
※ 引述《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之銘言:
: 故事是這樣的,
: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
: 務所。
: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
: 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是以律師為主體,例外由第32條擴張於同事務所的律師
本案看起來會該當第30條第1項第1或第2款情形,依第32條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因此勢必是a或其同仁需依照第31條終止委任關係
終止委任依律師法第24條應於10日前為之
有沒有解法呢?依照第30條第2項取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或許可以
但需注意若是訟爭性事件,依照同條第3項則無法以書面解免利衝義務
但是依照您所述內容,關於這種離職前後產生的利衝疑慮,文義上確實有解釋空間
此點在"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一書第275頁亦有類似案例
還是小心為上吧!現在律師懲戒管很寬
106年律懲字第15號甚至以
"本案被付懲戒人處罰孩子已經逾越適當處罰範圍,進而成為家庭暴力之犯罪行為,
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已如前述。然被付懲戒人雖為不當體罰行為,
但其容有愛之深、責之切潛在心理,爰依律師法第第 39 條第 2 款、第 44 條
第 1 款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打小孩都會被懲戒了!
作者: w87778566 (衰神左撇子)   2018-05-10 22:07:00
懲戒委員會根本聖人會xDDD
作者: RobertAlexy (Alexy)   2018-05-10 23:37:00
該懲戒案例會成立,是因為苦主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律懲會認為依據律師法第39條第2項,只要律師故意犯罪被判決有罪,律懲會就一定要懲戒,想放水都不行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8-05-11 01:50:00
打小孩是家務事 跟律師職務沒關聯吧 太扯了那以後律師外遇被判通姦罪不就也是...
作者: ROCKMANX6 ( )   2018-05-11 09:06:00
沒錯律師通姦會被懲戒,86律懲1和86律懲4都警告。
作者: alonzo (WILLY)   2018-05-11 09:50:00
近一點的是105律懲10
作者: tp6m4g0 (..)   2018-05-11 10:28:00
應該改成強辯案件才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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