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略查詢了下法務部的函釋,
沒看到相關函釋,但以下函釋要旨似乎可以參酌: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30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律師法 第 37-1 條(99.01.27)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93.12.29)
要 旨:
程序監理人與律師同為維護一造當事人權益角色,故離職法官助理應有律
師法第 37-1 等規定適用不得以律師身分擔任;調解委員以中立立場處理
調解事件與律師受一造委任不同,毋需受前述律師法規定限制
似乎是認為調解委員,和律師受一造委任執業有別,故法官助理無須受迴避限制,
但是否可以解釋為「擔任調解委員」不算「執行律師職務」仍有疑義,
因此最好還是發個函請教一下法務部的意見比較安全。
※ 引述《cyora (╭▓╮╰▓╯╭▓╮)》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這2天遇到一問題:某法院詢問同事有無意願到該法院擔任調解委員,基於
: 律師的公益責任等等,是有些意願。但他在該地法院並沒有登錄,不確定
: 這樣算不算執行業務,如果需要登錄的話,因為要登錄費,就得考量進去。
: 上網查了下好像也沒有看到相關函釋,所以發文請教各位先進有無類似
: 經驗或相關函釋可以提供分享的?在此先感謝大家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