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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判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71號
(略)
…………………………………………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
XXX係執業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6臺檢證字第XXXX號),
有法務部律師資料管理系統法院登錄資料可按,依前揭說明
,自毋庸命其另行委任律師始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略)
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聲請人均係址設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臺中健行郵局之臨時分撿員,於108年1月2日
5時許,雙方因整理郵件之事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公然
侮辱、誹謗之犯意,在上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
聲請人「孬種」,並當場稱「你把我的郵件連號的順序破壞
了」等與事實不符之事,均足生損害於聲請人之名譽。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誹謗等
罪嫌。
(略)
現在已經到律師要清晨去郵局兼職當臨時分撿員的地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