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TS (姑蘇慕蓉)
2021-03-06 18:33:27看到前面兩篇前輩分享,不僅心有戚戚焉。
是因為之前也有遇過這種情形,所以分享補充一下。
因女友任書記官一職,曾向她請益過。
除了站在律師角度分析一造辯論與拒絕辯論的差異外。
站在法官角度是,他們通常會傾向被告回拒絕辯論,書記官筆錄也可能已經打好了。
理由在於在現今普遍強調程序保障的前提(一審法官多半年輕,應該都有受過邱老師學說
的影響),會願意再給原告一次機會,尤其之前那次就是第一次開庭。
再者,通常原告會未到庭,多半也是沒有委任律師之人,這時被告若”執意”要聲請一造
辯論,那法官可是要寫判決的,即便這個判決可能還算好寫。
然而,若是拒絕辯論,法官可以“再賭一次”沒請律師的當事人,下次開庭仍不會來(當
然法院會再寄下次庭期通知書給原告,甚至庭期訂很近),那第二次原告仍未到,就視為
撤回,法官就結案了,連判決也不用寫。
且被告聲請一造辯論,法官若不准而希望你拒絕辯論,可以用民訴法第386條第3款駁回你
的聲請。
這就是講拒絕辯論,除了對律師來說是打安全牌以外,對法官來說也是較為樂見的情形。
除非法官很想寫判決來結案,不想拖拖拉拉浪費一個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