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小弟弟想請教一個實務問題
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告之人就算不玩了,檢座想玩的話,還是可以處理被告
以小弟弟的經驗而言,提告方跟被告和解,除了跟檢察官表示不願追究之意外,通常檢座
都會詢問提告方是否願意給予被告不起訴(含簡式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龜毛一點的檢
座還會要告代具狀載明同意給予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旨
所以我自己在當告代撤告的時候,如果是和解掉的案子,我都會具狀陳報兩造已經和解,
我方不再追究外,也願同意檢座賜予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不過前陣子跟同道討論時,同道覺得沒必要寫這麼多,只要寫上已經和解不再追究請檢座
從輕發落就可以
但小弟弟是覺得寫清楚同意給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比較明確
所以,想請教一下如果各位道長,如果你當非告乃罪的告代,在確定要終局和解沒有想要
留個尾巴的案子上,會怎麼具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