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作者: 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2011-05-27 04:58:41
※ 引述《allen7235 (極地牧羊童)》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看完maximilian的回應之後,
: 我想到的方向大致上就是juotung上述所說的。
: 但我所想的,
: 實在沒有j大這麼清晰(感謝j大的提點!),
: 所以就沒能即刻回應m大(心裡感到有點不好意思!)。
: 就我個人而言,
: 其實有點小掙扎
: 一方面覺得「能夠預測與否不是重點」;
: 一方面卻又覺得「無法預測...那不就很不科學?」
: 或許我會有此掙扎
: 就是如同Augusta所指出的:
: 「法律人常思考應然性」
: 就此而言,個人也常感受到,
: 周遭的法律系同學功利主義的性格頗重,
: 時常提出「念那個有什麼用?」的質疑。
: 我想我最初會提出「是不是離Dogmatik越來越遠」的自我質疑,
: 也多少與此心理狀況的脈絡有關。
我從頭到尾都是針對「經驗性的社會科學」作評論,
而那跟你在大學法律系學的各部門法釋義學是不一樣的。
實證研究能不能預測未來,
跟法律可不可以規範未來根本不相干,
作為一門應然與實踐的學問,
法律本來就不是一般意義下的科學(實證科學)。
除非你想跨足去念社會學、政治學或經濟學,
則你就不能把學法律的思維搬過去解釋;
或者你看到有人搬出一大堆經驗性的科學知識說服你法律應該怎麼訂定或解釋,
則你必須要留意這些科學理論與你的法律實踐是有落差的。
至於法釋義學的理論與實踐間可能的掙扎是另外的問題,
跟實證科學的理論與實踐之混淆與偷渡的問題不太一樣。
: : 最著名的例子就屬青馬、老馬與所謂的共產主義、馬列思想。
: : 在社會學研究中,兩組是有區分的,而且必須要區分,
: : 不然就是在傳教了,
: : 而這也是學術倫理的一環,
: : 不過臺灣很多人都搞混在一起,
: : 妄想靠著在學術圈打嘴砲,
: : 來證明自己有參與社會的實踐價值,或攫取更多社會權力。
: : 那真的是人生規劃搞錯方向了......
: : 學術研究的社會實踐頂多就是扮演教育家,
: : 要參與政治或宣揚價值,
: : 所需要的技能其實跟理論模型的解釋力沒啥大關係,
: : 應該二轉成政治人物或神職人員。
: A大在此所談到的,實踐家與理論家,
: 我很想進一步請教這方面的相關論述,
: 哪份文獻有更多的闡述?
: 對於這兩者是否有必要區分
: 我目前沒有確定立場。
: 但是,
: 混在一起真的不妥當嗎?
Max Weber:〈學術作為一種志業〉、〈政治作為一種志業〉
基本上這個年代大家都有複數的社會身分或職業,
說畢生只從事什麼工作或扮演什麼身分顯然是不切實際,
但最起碼的,
自我良知上的區分一定是必要的。
西方知識份子向來就有自我告解與懺悔的傳統,
但在儒家社會,這種自我監督的功能似乎欠缺......
: A大所指出的台灣經驗,
: 會不會是因為這些人「利益薰心」、自私性格過重,
: 才搞砸弄臭了「混在一起」?
: (或是說,只要是將理論與實踐混在一起的,
: 就必然會搞砸弄臭,所以吾人一定得將二者區隔?)
只是看到政論節目一堆教授級名嘴,有感而發。
他們都是社科的,
所以不要聯想太多,
絕對不要串到法律系的誰誰誰......XDDD
: : 重翻Dworkin的書再次確認過,
: : Dworkin並沒有把社會學家或歷史學家的外部觀點與所謂的「預測力」作連結喔,
: : 我想你這邊是過度詮釋了......
: 關於Dworkin的「真意」到底是如何,
: 我個人沒意見。
: 我的想法是,關於「why」、「how」甚至以及「預測力」
: 似乎是任何一種學門都會去碰觸的。
: 我比較好奇的是,
: 外部觀點與內部觀點,
: 對於「why」、「how」甚至以及「預測力」,
: 會在範圍上、程度上等等等,
: 有啥不同。
: 我自己(很大膽地)設想了一個「情況劇」:
: 假如今天,企業界與社運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個研討會【反核?擁核?】
: 邀請了幾位法學者來參加:
: 學者A,研究向來偏重所謂的內部觀點、嚴守釋義學傳統;
: 學者B,重視外部觀點,研究時常援用各種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
內部觀點、外部觀點並不當然對應到法釋義學與其他社會科學,
Dworkin在書中只是種相對性的舉例而已,
因此之後的狀況劇的設想與自己的解答其實都不太著頭緒喔。
如果有興趣,可以把他的幾部大作都讀過,
如法律帝國、認真對待權利、原則問題、生命的自主權,
先摸清楚他思考與想解決的問題,
或者找本教科書搞清楚他在學術上的角色定位,
到時候再考慮用他的思維方式檢討自己的想法,
我想自然會浮現出一些更明晰的線索。
: 那麼這兩種學者的對於「why」、「how」以及「預測」會有什麼不同的看法?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一)
: 在研究對象及其「WHY」與「HOW」而言,
: 學者A所著重的,會是「核能法規的體系」、釋字391、520
: 就法規體系而言,A的探討,
: 最多僅會碰觸到立法理由、草案版本;
: 而在釋字520這點,A的探討對象,
: 最多只會過問到「釋憲背景」。
: 而學者B,
: 他所著重的研究對象除了法規體系、大法官解釋之外,
: 更會碰觸「藍綠」、「左右」、「企業的介入程度」;
: 而在法規體系,不只碰觸立法理由與草案版本,
: 更會碰觸到黨團協商、黨團之間的利益交換
: (於此可能甚至談到一個「表面上不相干」的法案,兩黨間作了妥協)。
: 此外,在(二)預測方面,
: 兩者應該是環繞著先前所探討的對象,
: 而進一步預測。
: 所以學者A所著重的,
: 會從相關的我國憲法精神與原理原則出發,
: 指出往後如果有案子到了大法官手上,
: 大法官應該如何延續391、520的脈絡與論證
: 以及應該就「交代不清」的部分再作闡述。
: 至於學者B的預測呢,
: 他除了延續(一)部分所鋪陳出來的局面,
: 繼續就「藍綠政治版圖」、「政商關係」分析(*假設他之後不會被黑白兩道追殺);
: 例如他可能會就不同局面分析:
: 20120520之前、20120520之後;
: 20120520之後還得就「行政/立法」「藍勝/綠勝」來分析;
: 以及分析「現行大法官席次」來探討往後如果有釋憲案會是如何。
: (*這讓我想起一部電影《絕對機密(Peligen Br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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