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iKVM1l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時間: Wed Nov 2 21:38:25 2011
→ XSZX:為什麼不該在事後因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當 58.115.9.76 11/02 20:44
→ XSZX:初說好的權利? 58.115.9.76 11/02 20:44
→ XSZX:你說了每一個人「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當犯 58.115.9.76 11/02 20:45
→ XSZX:罪者未盡到他「應該守法」的義務,當然得否定 58.115.9.76 11/02 20:46
→ XSZX:其守法應得之權利,如果不能,那守法有何意義 58.115.9.76 11/02 20:49
→ XSZX:?又有誰會願意盡到其所應盡的義務? 58.115.9.76 11/02 20:50
這位閣下,你似乎誤會了一些事,
民法也好乃至行政法規、訴訟法,甚至刑法之中,
哪怕已經到了死刑處刑台,依然仍保障人權,你知道為什麼嗎?
人權是不是「先天」存在的,這爭議很大,但要處理上面這個問題,卻很重要!
如果,人權是天生的,那麼政府憑什麼剝奪我們的權益?
如果,人權不是天生的,那麼政府是不是可以隨時剝奪我們的權益呢?
也因此,這個問題,我認為很重要!也是要處理人權問題,首先認知的!
「人」,在法律上稱之為「自然人」的人,不是法律給予人格的「法人」,
就生物性上,自然人是先天存在的,請問何謂「生物」?--生命!
人與生物又有不同,因為人有理性,有創見文明的能力,
因此,人的「腦袋裡的東西」是先天存在的,也是無法剝奪的,
人與人之間相處,在文明之前,並無分高低貴賤,人基本上是「自由」的,
但是,人的時間有限,能夠掌握資源投入生產,因此出現「分工」與「交易」,
如果人們沒有「一點點私有財產」的概念,如何分工與交易?
哪怕是,古老的共產社會,但每個家庭依然有屬於自己或自己家庭的東西,
否則,如何可以消費?如何可以儲藏?如何可以與他人發生借貸或互助?
人有自己對他人的愛惡,我愛誰我討厭誰,我愛跟誰交往或繁殖後代都可自決,
因此,組織家庭、婚姻乃至於性自主,難道會是大家「公有」的嗎?
直到人開始多了,有了社會組織了,規範才慢慢變多,分工也越明顯,
許多制度於焉產生,甚至「死刑」也是,「以暴制暴」也是
話說,這些東西,你要跟「誰」說才有?難道不是與生俱來的嗎?
是後來的法律一一的束縛著我們,目的是因為人們不懂尊重互愛,人多紛亂也變多,
法律才是「後天」的,生命、自由、財產與追求文明,才是「先天」的,
不是憲法賦予我們權利而是憲法「還給」我們權利,並確定了「社會義務」,
要知道,人不可能「一個人」活在這世界上,因此總要對社會負擔點責任!
但是其「社會義務」必須依存於保障我們的「基本人權」上,否則就是無意義!
再回到你問的,犯罪的人違反了他的義務,難道還要「保留」他的權利嗎?
當認識到:權利是「天生」的,法律給予他的責任反而是「外加」上去的,
那麼,為何你還要「守法」?反正是別人附加上去的,只要沒被抓到我幹麻守法?
話說是誰跟你說:「你」要守法?
其實,是政府要守法,刑法告訴政府說除非人民犯罪否則不能處罰,
訴訟法告訴政府與法院說除非有合格的偵查與審判程序否則不能定罪,
行政各法規告訴政府說要依法行政否則就是違憲違法,
憲法是告訴政府、國會與法院說要遵守權力分立與保障人權否則人民可以推翻你!
法律要客觀、一致且公正的,
不管是總統、大企業總裁、政黨領袖,還是平民、流氓、嫌疑犯,
法律之前,無分性別、種族、血緣、財產、階級、職業、籍貫、宗教、黨派,
人人都應平等待之,既無權享有特權,也不可受到歧視
這不是「理想主義」,而是「法的精神」就該如此,
就像內閣制與總統制各有不同,但長時間的政黨互動下,又怎知是怎樣的樣貌?
總之,該守法的是政府,人民是依靠法律保護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