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ssacre (該換暱稱了@@)》之銘言:
: 一.關於人權保障好像有很多套標準
: 為什麼在殺人犯已經剝奪其他人的生命的情況下
: 還要去保障殺人犯的人權??
: 有些明明就是惡性重大的罪犯 為什麼還要保障他們的人權??
: 在學校 老師跟學生的關係
: 有些愛體罰愛性侵的老師 為什麼要保障他們的工作權?
: 有些學生明明就很愛搗蛋 甚至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與人身安全
: 為什麼對這些學生的受教權要無限上綱的保障??
: 在軍中當過兵的都知道常常有管教不當的問題 嚴重侵害人性尊嚴
: 此外強迫人民服兵役 明顯也是侵害人身自由
: 政府也知道募兵制 為何還繼續徵兵侵犯人身自由
: 為啥人權保障的標準有這麼多套??
這是不是一種「故意區分差異性」的說法呢?
記住!討論人權的第一步,請先將每一個人都先當作人,
然後確定每一個人「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每一個人都有在刑事追溯上有相同權利時,
就不該在事後因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當初說好的權利!
第二層次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到底是在保障誰呢?
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最終目的」,以及「應該保護的個體」,
舉個例子:
如果說,刑法是保護「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那麼,刑事訴訟法就是保護「站在法庭被告庭上的人」,
有沒有發現「關聯性」呢?---法律保護「當前受侵害的人」
刑法保護客體是那些被犯罪侵害的人,所以實體法就讓被害人有罪並處罰,
而刑事訴訟法保護客體是那些被公權力起訴的人,所以程序法必須加以保障
人權保障是一致性、客觀性、事前性的,而非特殊性、主觀性、事後性的,
否則,人權保障沒有任何意義,被害人受到刑法保障是因為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
其價值就跟被告受到刑事訴訟法保護是一樣的,只是兩者在乎的「方向」不同而已!
再者,無罪推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體系的大原則,
故知,從來沒有人受到法律任何特別青睞,而是「當局人是否受到社會敵視」
再說明一下,人權保護真正的功用在於保護少數人(弱勢),
因為多數人有民主機制可以解決,但是少數人權益往往成為民主機制下的犧牲品,
至於,你下面說到的是「義務」問題,與「權利」是並存的,
所謂的「權利」,必須依存在「義務」之上才能發揮用途,
譬如你買東西是權利而付錢是義務,所有權有許多社會與公法上負擔,
難道要你付錢,要你負擔公法上負擔也是「侵奪權利」呢?
這種說法,是很有問題的,試想以下這樣的幾個狀況:
你走在路上,路上車子很多,你想往騎樓或人行道走,
卻發現停滿了店家的物品而窒礙難行,請問這會怎樣呢?
又譬如你家失火了,消防隊想破門而入滅火,無奈樓梯間堆滿雜物且都易燃,
消防隊寸步難行,此時你又會怎樣呢?
作戰時,你要深入敵境,可能要聞糞土,要把爛泥塗在自己臉上,
受了槍傷還要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務,食物只有勉強維生的乾糧與水,
軍中長官為了訓練你,每天做不完的體能、勉強吃飽的食物,那麼是好還是不好?
你問題的答案,我已經舉例了,前面也有很多討論,應該不用我挑明吧!
: 二.為什麼對於犯罪行為的受害人都沒有補償??
: 很常見的被性侵 被傷害 被殺
: 反正就是被害人吞下去 然後繼續保障加害者的人權
: 三.對於一些重大危害的事件 處罰都相對很輕微
: 某公司讓員工超時工作 害員工過勞死 重罰三萬新台幣
: 某公司很愛發爐燒得很旺 罰款也很少 只是要求停工
: 某公司用塑化劑參入食品 坐坐牢就沒事了
「補償」的定義是什麼?
如果真的讓殺人犯死掉,而被害人不領任何撫恤金,可以嗎?
如果讓傷害罪的行為人也受同樣的傷,被害人是否也可以不領任何賠償呢?
請問,怎樣的補償是被害人要的?哪些補償是「社會」要的?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不就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嗎?
但重點是,會犯殺人罪、傷害罪的,往往都沒錢就是...
再者,何謂重大危害事件?
超時工作?請問何謂「超時」?工作待遇不好可以換工作,除非是自己的替代性低!
環境衛生問題與工廠失火問題,若直接要求廢場會發生什麼事情?
塑化劑事件是屬於什麼罪呢?要判個「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沒錯!法律保護弱勢,但是否可以「無限上綱」?
就好比說,賺很多錢的人犯了什麼錯?為何要累進稅率?
難道說,因為富人不多拿一些錢,那麼就有人會餓死,而且誰保證他們不是黑心錢?
把「主觀意識」用來評斷「客觀事實」,很難有所共識,
不要把「民粹思想」納入這樣一個討論上,現在不是公審制,而是法院審判!
或許,原po可以先定義何謂「重大危害」,以及提出一個「最有效的補償」!
: 四.原po也有提到 奇奇怪怪的刑法寫一堆 管一些雜七雜八的事
: 女童被性侵 沒有違反其意願
: 摸胸十秒無罪
: 強吻是國際禮儀
: 為什麼國家刑法不全面修法改一改??
: 通姦明明就是你情我願 跟刑法無關吧
一樣的問題,不同的說法,社會問題提出了,就拿法條開始用吧,
法條使用的時候就開始討論背後的若干法理,確認事實時請用合法證據證明,
法官不是民眾,在報紙論一論就可以了,被「退搞」是要「處罰記點」的,
「退搞事由」很多,就是沒有要依「民意判決」,但是「不具理由或違反法令」鐵退!
沒有討論為何有罪就是不具判決理由,沒有證據就是當然違背法令,
判的不好可以上訴,上訴終了還有再審和非常上訴,認為法律違憲可以聲請釋憲
對了,通姦是你情我願跟刑法無關,那麼賣淫、賭博不也是你情我願?
ps:我沒說我支持通姦罪,只是你的理由不完備...
: 五.為何刑法明明就是"罪刑法定" 但死刑跟鞭刑卻常受批評?
: 其他的刑法也是侵犯一堆人權啊
: 原po有些提到的想法是很不錯
: 如果有鄉民可以知道 我想台灣那麼多法律系的教授應該也有人知道吧
: 那為什麼像這樣的言論 平常都完全聽不到
: 立法機關完全不談這些 連學校教育裡也完全都沒出現
好,談到罪刑法定原則,是否代表任何「刑」都可以存在呢?
所以我們應該恢復剮刑、騎木驢、炮烙、黥刑、鼻刑、刖刑、杖責...呢?
還是,任何行為人犯罪後都要遊街示眾,然後「血灑菜市口」?
請注意,過度虐待或過度侵害人權的刑罰是被禁止,且會被譴責的!
另外,原po似乎一直有個想法:
刑法與犯罪都是侵犯人權,所以當行為人犯罪時,刑法理所當然就是要重罰
這樣的言論,可以說對,也可以說錯,
對是對在「刑法應該不枉不縱」,錯是錯在「刑法不是只有刑而已」,
刑法的目的不只是處罰行為人,而是規範何謂犯罪並防止犯罪,
倘若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都是「刑罰」,那麼這個國家真的不適合人居住!
刑法是具有謙抑性,就是因為其「侵害人權」甚鉅,
目前台灣刑罰包含死刑、自由刑、罰金刑,但這些刑罰的功用是啥呢?
自由刑不是把行為關一關就好,重要的是隔離並重新社會化,
罰金刑也不是罰罰錢而已,而行為人造成公益傷害時,勢必要有所賠償,
然而,台灣的有期徒刑與拘役,真的做到該有的功用嗎?
行為人犯罪時,就已經是心理人格發展不正常了,
正常人是會尊重人的而他們不會,是知道與他人和平共處的而他們也不會,
可能與家庭環境有關,可能與學校教育有關,可能與社會經驗有關,
或可能其本身精神狀態就是錯誤的,又或者其人格、價值觀是被扭曲得很嚴重的,
刑法絕不是處罰人的,因為罰金與自由刑的功用遠不及肉刑與羞辱類刑罰,
但要肉刑則國家就需要負責照顧他們,羞辱類刑罰就要由社會共同負擔相當的社會成本,
死刑或許可以「一勞永逸」,但那些死罪絕不是那一個人「當下」「單獨」造成的,
而是經過長時間的醞釀,才會發生如此重大的傷害,死刑自然無法杜絕!
很多研究說,死刑與犯罪不相關,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這根本是獨立事件,
傷害罪不是死刑、經濟犯罪不是死刑、財產犯罪也不是死刑,偏偏犯罪率以他們大宗,
就算台灣死罪很多(約十幾個法定死刑),但是真正被判的沒多少人,
最好兩者有相關...而因為生活壓力造成的犯罪更是任何刑罰都制止不了的,
要提高刑度可以,先做好社會福利、犯罪預防與學校教育,
否則就只是「誘使民眾鋌而走險去犯罪」,這在現代化國家是十分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