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陳述的時候
負有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則似乎因為國家力量通常大於人民 所以要求檢察官
擔負相對較重的舉證責任 要求檢方的證據力必須足以排除
合理的懷疑是他人犯案的可能性 才能定罪
但是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不管是民是還是刑事方面
與人民對抗的都是(相對強大的)政府 可是在舉證責任方面
似乎不是政府一定要負更大的責任 那麼法學方面有怎樣的
學說討論?
寫到這兒突然想到 難道民事訴訟的時候不會有人民對上政府嗎?
那這時候政府卻為何沒像在刑事案件那樣被要求"必然"要負更重
舉證責任?
還是牽涉到政府的訴訟一定是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