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提振士氣?員警:法官還是輕判
民眾與警衝突事件頻傳,但近兩年對警察施暴被依妨害公務判有罪者,超過九成都僅判六
月以下徒刑、甚至只有拘役,大多易科罰金了事;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
希望透過提高刑責,保障第一線執法基層員警,樹立執法威信。但基層員警對此多半悲觀
,直指訂的再重,法官還是輕判,問題在法官。
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明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
凶器或危險物品犯案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不過一般的妨害公務罪沒有影響,
依然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改變,如推打、拒捕、咬警察等被送辦,仍然屬於原本的
妨害公務罪。
台灣警察權益關懷協會副理事長高振修指出,「加重妨害公務罪」應該要明訂,若致警察
死亡要加上死刑,不然就跟一般的故意殺人罪差太多,警察的命不值錢;且應該列入妨害
公務致警察成傷,就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而法條的最低刑度也應該改為一年以上,
而非6月以上。高振修說「長官更要力挺基層,而不是基層被攻擊、羞辱了還叫他不要告
」,過去他從事的單位甚至至今仍有案例,長官希望息事寧人、大事化小,等於長官不挺
基層,堅持送辦法官又輕判,員警執法信心將蕩然無存;最後只能逼同仁Kuso自嘲,民眾
摸海龜、虐狗,罰的都比民眾毆打、衝撞警察還重。
新北市一名資深副所長指出,警政署推動這個修法,就只是做給基層看,高層很挺、力挺
第一線執法,但有什麼用,球又不在警方手裡,除非攻擊警察,一定會被關,這才有幫助
;就他過去實際看到,法院多半判拘役10天、20天,甚至即使有驗傷證明、拍照,還會被
質疑沒有現場影像,為什麼密錄器沒拍到?副所長表示,有時事發突然,員警不是24小時
都開著密錄器,難道沒拍到就是員警該死,員警與同事的證詞還不夠作為證據?更何況,
員警最常遇到的就是咬人、推打、踢警察,這些還是沒有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法官
開庭時也不會同情。在他多年的警界經驗看來,法官往往遇到警察是被告,就重判,警察
是被害人,就輕判。
台北市一名老巡佐指出,在他的印象中,警界的妨害公務送到法院,法官都只會輕判;曾
經他逮捕一名鬧事男子,對方拒捕,與他扭打、咬人,最後他滿身是血,都有拍下畫面,
呈上法院。結果法官開庭先問「你們去談和解,談完再繼續開庭」,讓他當場傻眼,搞得
滿身是血,將人送辦就是希望對方受到應得的懲罰,沒有要跟對方約時間,見面談和解。
員警表示,法官與員警現場執法有距離,坐在辦公室無法瞭解第一線遇到的突發狀況,各
種變故,即使修改法條加重,法官還是只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甚至見初犯、有悔意
,情堪憫恕,就給予緩刑;修法對基層沒有幫助,除非加上「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
,甚至是改成一年以上,而非6月以上徒刑。
員警指出,大家想要的,多半都是看到襲警被告入監,這樣就能接受,而不是用錢就可了
事,依然收不到嚇阻效果,也無助基層員警執法士氣提升。
新北市一名二線三星刑事警官指出,美國的民眾為何不敢攻擊警察,因為美國有襲警罪,
用嚴刑峻法讓民眾不敢侮辱、攻擊警察,警察就代表國家公權力,民眾看到警察會怕;但
台灣的法官在審理妨害公務罪時,法官只是把警察跟被告當成雙方兩造民眾,而非國家公
權力與襲警被告,意即法官就沒有把警察當成國家公權力的代表。他觀察判例發現,曾經
有民眾在法院當庭罵法官,法官事後依法官法將此人判刑8月,對比之下,法官被罵就是
不尊重法庭、不尊重國家公權力,基層警察在第一線時常受到民眾辱罵、嗆「來輸贏」,
送辦時法官卻無感,可能還雙方各打50大板,認為事出有因,警察也有責任。
刑事警官認為,推動修法,不如讓法官能意識基層員警執法也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員警被
攻擊、遇強暴脅迫、侮辱,跟法官自己遇到,都是一樣的!而不是法官才能代表國家公權
力,認為警察隨便都能考上,素質低落,無法代表。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4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