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llua92 (樁白)》之銘言:
: ※ 引述《Sischill (Believe or not)》之銘言:
: : 做一些法律實務上的解釋
: : 停權來自於EULA, EULA來自於民法的雙方契約合意
: : 你可以講說這是定型化契約, 但除非法官說這契約"明顯"對消費者不公
: : 不然你簽了就是有效力
: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 航航就拿跟高+0那場來打就好了
: 只要拿出在互嘴的情況下只有航航被鎖,這點爭議性就非常的大
: 其實幾乎每一場都有人在挑釁,只要拿的出對話記錄,
: 證明航航因為人紅被G社針對,勝算就會很大了。
: G社大概只拿航航每一場都有嘴砲的證據出來,
: 航航只要說是互嘴的情況就沒甚麼問題
: 就算只有航航在嘴砲,
: 只要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毀謗,加重毀謗
: G社也沒理由鎖他
: (1)LOL隊伍只有五人,聊天室並不算公共空間,G社不能拿實況來打
: 實況就只有當事人(被嘴的人)才可以拿來當證據。所以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 (2)毀謗罪更不可能了,除非LBG是法官就很難說,G社也要找到當事人來當證人
: 但也要法官認同網路人格權才有機會贏。
: 結論就是,航航只要證明G社針對他,鎖他帳號
: 又沒在30日退還造型費用,詐欺罪就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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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339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重要的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也就是你要證明G社有意圖 並且有行使詐術 還要法院認證通過
不是你一句詐欺就叫詐欺.
: 太神拉~
: : 同上,EULA怎麼寫就怎麼辦 另外遊戲公司可以拒絕服務特定玩家
: : 就像一般商店也可以看你不爽拒絕賣你東西 這並不違法
: : 實務上不可能 EULA也不會明白的寫 這點大家都心知肚明
: : 你說這樣對消費者不公 吃悶虧嘛? 的確如此, 不過還是那句老話, EULA你簽了..
: : 除非廠商有重大瑕疵, 不然就「破壞遊戲體驗」這點是玩不贏廠商的
: 重大瑕疵就是因嘴砲鎖帳號,怎麼判定又不公開,爭議性太大了。
: 不合理的條約本來就可以爭取權利
: 我自己也贏過類似的案件所以也有些經驗
: 並不是簽了契約就代表賣身契約,當奴隸。
簽了契約不是賣身 只代表你同意
你說你贏過類似案件 是什麼案件? 說來聽聽 EULA也講來看看
實務上是有很多玩家跟公司鬥獲勝的案例, 但難度很高
反正覺得自己理虧 就上法院, 啊法院認證輸了 要就上訴不然就認了
大多數法盲都用自己的一套理論來解釋法律 上了法院被打臉再上網哭說司法不公
實在是丟臉到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