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GGC不應有權利將我們完全永久停權

作者: Sischill (Believe or not)   2016-07-07 14:46:51
※ 引述《killua92 (樁白)》之銘言:
: ※ 引述《Sischill (Believe or not)》之銘言:
: : 做一些法律實務上的解釋
: : 停權來自於EULA, EULA來自於民法的雙方契約合意
: : 你可以講說這是定型化契約, 但除非法官說這契約"明顯"對消費者不公
: : 不然你簽了就是有效力
: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 航航就拿跟高+0那場來打就好了
: 只要拿出在互嘴的情況下只有航航被鎖,這點爭議性就非常的大
: 其實幾乎每一場都有人在挑釁,只要拿的出對話記錄,
: 證明航航因為人紅被G社針對,勝算就會很大了。
: G社大概只拿航航每一場都有嘴砲的證據出來,
: 航航只要說是互嘴的情況就沒甚麼問題
: 就算只有航航在嘴砲,
: 只要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毀謗,加重毀謗
: G社也沒理由鎖他
: (1)LOL隊伍只有五人,聊天室並不算公共空間,G社不能拿實況來打
:    實況就只有當事人(被嘴的人)才可以拿來當證據。所以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 (2)毀謗罪更不可能了,除非LBG是法官就很難說,G社也要找到當事人來當證人
:    但也要法官認同網路人格權才有機會贏。
: 結論就是,航航只要證明G社針對他,鎖他帳號
: 又沒在30日退還造型費用,詐欺罪就有可能成立。
^^^^^^
??????
刑339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重要的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也就是你要證明G社有意圖 並且有行使詐術 還要法院認證通過
不是你一句詐欺就叫詐欺.
: 太神拉~
: : 同上,EULA怎麼寫就怎麼辦 另外遊戲公司可以拒絕服務特定玩家
: : 就像一般商店也可以看你不爽拒絕賣你東西 這並不違法
: : 實務上不可能 EULA也不會明白的寫 這點大家都心知肚明
: : 你說這樣對消費者不公 吃悶虧嘛? 的確如此, 不過還是那句老話, EULA你簽了..
: : 除非廠商有重大瑕疵, 不然就「破壞遊戲體驗」這點是玩不贏廠商的
: 重大瑕疵就是因嘴砲鎖帳號,怎麼判定又不公開,爭議性太大了。
: 不合理的條約本來就可以爭取權利
: 我自己也贏過類似的案件所以也有些經驗
: 並不是簽了契約就代表賣身契約,當奴隸。
簽了契約不是賣身 只代表你同意
你說你贏過類似案件 是什麼案件? 說來聽聽 EULA也講來看看
實務上是有很多玩家跟公司鬥獲勝的案例, 但難度很高
反正覺得自己理虧 就上法院, 啊法院認證輸了 要就上訴不然就認了
大多數法盲都用自己的一套理論來解釋法律 上了法院被打臉再上網哭說司法不公
實在是丟臉到極點
作者: Predrag26671 (這個人非常懶)   2016-07-07 15:30:00
某k真的懂法律嗎 別人要你舉證 G欺詐的"意圖"為何你一直跳針拿其他也怎麼違規來做解釋這只能證明其他人違反規張沒被懲處不能證明統神沒做錯事 卻被欺瞞 行使詐術使權益受損法官不會管你針不針對阿只會看你的論點跟具體證據 跟你告的法條成立否
作者: ilovegodtone (這是什麼)   2016-07-07 16:45:00
事實上g社就是違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平等互惠原則與比例原則概括來講 g社違反誠信原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