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戰來戰去,這問題也不會有正解,就跟你主張孟子性善說還是,荀子的性惡說
類似,過水派也是兩種,
其一”過水動機論”者主張,是我兄弟者都過,是我仇人者皆湖,怕有爭議,規定摸了
才能解過水,或是不准過,
其二是”過水程序派” ,也是我主張的 ,解過水只要是摸了再打,管你有沒進去攪一攪
,程序上就已經完成解過,攪一攪對我這種程序派的沒啥意義,但是對動機派的可就
看不過去了,沒去攪一攪被它人看出來,認為只胡仇人不湖兄弟?阿是怎樣?出老千?
這種人你跟他講不通,搞得最後每次想過水都要進去攪一攪,有意義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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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我想也不會有共識解,過水算小事,我把它擴大成今天開車撞死人好了,
法官你怎判? 殺人動機一派認為,你是蓄意還是過失? ,台灣目前法律也是此傾向,
為了掩蓋成過失,就趕快隔壁拿杯威士忌灌下去,掩蓋成過失,誰知道說不定策畫很久了?
殺人程序派認為,人就是死在你手裡? BJ4,就進去牢裡關,管你是煞車失靈還是酒醉,
還是其他543。
做個結論:攪一攪就相當於是拿威士忌來喝,聽得懂我弦外之音的,就自己觸類旁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