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小弟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請大家不吝指教。
我覺得這個案例真的很有趣
現在被提出來爭議的問題分三個層次:
阿特力的衝撞在現有規則下合不合法?
不管阿特力的衝撞合法與否,現有規則是否要修改?如何修改?
如果阿特力的衝撞不合法,那合理的處罰應該是什麼?
前兩個問題是比較多人吵的點,MLB的相關規則是這樣子的:
(6) If, in the judgement of the umpire, a base runner willfully and
deliberately interferes with a batted ball or a fielder in the act of fielding
a batted ball with the obvious intent to break up a double play, the ball is
dead. The umpire shall call the runner out for interference and also call out
the batter-runner because of the action of his teammate. In no event may bases
be run or runs scored because of such action by a runner;
也就是說,MLB明確禁止跑者以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蓄意干擾野手去處理球,
如果跑者這麼做的話,跑者跟打者都要出局,並且這個事件中的所有進壘與得分都不算。
那也很明顯的,阿特力這個衝撞的合不合法,
繫之於要如何判斷他到底是不是以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去衝撞特哈達。
那要判斷這件事當然就要看阿特力當時是怎麼撞的:
http://0rz.tw/cL2M5
我覺得對棒球稍微熟悉的人應該都不會反對阿特力有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
那今天怎麼還會引起爭議?
因為過去MLB官方在實際操作上,或者說MLB的既有棒球文化中,
明顯意圖的認定被限縮得過窄,
根本不是我們從字面上所直覺反應的明顯意圖。
就像眾多版友提供的影片所顯現的那樣,
例如
http://m.mlb.com/video/v485731983
http://tinyurl.com/oaztdzp
https://youtu.be/w8evFhh74Pk
每一項在直覺上都會認為那有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要不然他身體跟腳伸那麼遠幹嘛?)
但在打球就是打仗的美式球風下,
這些破壞行為都被合理化與認可了,
基本上只要跑者還在壘包動線上,要滑上壘包的動作有做出來,
就會被認為不符合規則所說的明顯意圖。
而阿特力這個例子的爭議點在於,
如同認定阿特力不合法的一方所說的,
阿特力滑壘時機太晚,身體太高,並且根本沒碰到壘包,
但也如同認為阿特力合法的那方所說的,
他確實有在壘包動線上,而且有碰壘包的意圖。
(影片中阿特力最後確實是眼睛盯著壘包然後要用手去碰,因為先撞上了才沒碰到壘包)
所以好了,這樣看來我們需要修改規則嗎?
問題是在"明顯意圖"這四個字模糊不堪,而需要加入更多的限制條件以明確化規則嗎?
(例如在哪個時點要滑、身體不能太高、只能伸手或不能造成傷害等)
這真的是問題所在嗎?
其實我倒覺得是"明顯意圖"的解釋被恣意操作了,
問題不在於這四個字模糊,
而是為了讓比賽更符合美國人的硬(ㄍㄢˋ)漢(ㄐㄧㄚˋ)口味,
使得"明顯意圖"的合理解釋被犧牲掉了。
所以要解決這個規則的爭議,根本不需要在規則中多加入額外的字,
只需要把明顯意圖的認定標準搞清楚就好,
而要搞清楚認定標準不是在規則裡加入限定條件就可以的,
而是必須去搞清楚我們要看的是什麼樣的棒球比賽,
或者這麼說:我們認為棒球這種運動本身應該是什麼樣子?
棒球本身到底是一種攻佔壘包的運動,還是一種破壞守備的運動?
如果是前者,我們應當不能容忍破壞守備的意圖位於攻佔壘包之前,
如果是後者,那破壞守備的意圖當然可以位於攻佔壘包之前。
當然,如何具體判斷攻佔壘包與破壞守備的意圖誰先誰後,
必須有外觀行為上的依據才能認定,
但重點在於,我們必須先有標準,才能在各式各樣的個案中,對各種外觀行為做判斷,
而標準不會是直接來自於用各式限定明確化規則,
而是來自於我們要棒球是什麼樣子的選擇。
當我們選擇棒球本身是一種攻佔壘包的運動,
我們就應該把攻佔壘包規定為必須首要意圖,然後把妨礙守備視為最多只能是附帶,
而不該讓附帶的東西取代首要意圖的達成。
所以具體而言,在這種破壞性跑壘中,
如何判斷妨礙守備的意圖是不是被放到了攻佔壘包之前?
很簡單地,
我們可以看做出的動作是不是可以被合理地認為,
對跑者安全站上二壘壘包是有幫助的,
而這種認定的要求將不只是跑者有在壘包動線上,並且有碰觸壘包的動作而已,
而是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到達二壘讓自己不要出局。
所以,我們都知道最快到達壘包的路線是直線行進,
而且滑上壘包的方式應該是向壘包最大地延伸自己的身體,
而非向野手最大地延伸自己的身體。
在這樣的標準之下,
阿特力與其他神龍擺尾或掃堂腿的滑壘方式都將被視為不被許可。
我想這才是一種正本清源的解決方式。
PS. 但反過來說,如果老美認為,他們就是喜歡看手來腳來的比賽,
而願意為此犧牲一些運動競賽的純粹性,甚至是帶有讓球員受傷的一定風險,
不是手來腳來的比賽就不是MLB的話,
那球員也必須體認到,
這就是MLB球賽,你也是有領這個體制與文化的巨額薪水,要進廚房就不要喊熱。